今天是

我市基本实现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

日期:2021-07-09

  7月1日市政府全面印发《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市政府国资委对14家市属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正式授权市政府国资委对市环境工程研究院、市市政工程公司等14家市属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这标志着全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工作基本完成。 

  此次全市实施集中统一监管的经营性国有资产范围涉及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局、市融媒体中心、市城管委共7家市直单位所属的14家市属企业经营性国有资产。 

  同日,我市正式印发《鄂州市国企改革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并进一步调整和完善鄂州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对于理顺全市国有资产监管体系,深化我市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改革方向和加快形成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提供了重大指导意义和强大组织保障。 

  根据《实施方案》精神和《通知》要求,我市按照“依法依规、分类推进、一企一策、成熟一个推进一个”的原则稳步实施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一、按照“统筹发展与安全,兼顾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原则,针对关乎国计民生的公益类市属企业,拟进行改制整合,并组建新的集团公司,由市政府国资委作为一级市属企业进行直接监管;二、按照产业相近、业务相关、优势互补的原则,针对数量较多、规模效应不强的商业类市属企业,结合市政府国资委所属一级市属企业的经营范围和接收能力,拟实行整体划转,将其作为一级市属企业的二级企业,由一级市属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进行管理;三、按照市场化处置的原则,针对常年亏损、资不抵债的僵尸企业、空壳企业,拟对该类型企业实施破产清算,强化低效国有资本有序退出。 

  下一步,我市将在健全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国有资产监管能力和水平,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加快形成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和以管资本为主的国资监管体制,为深入贯彻落实《鄂州市国企改革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不断筑牢根基、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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