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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

信息来源:湖北日报 日期:2022-10-11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已由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2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9月29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的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促进国有资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好发挥国有资产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保护生态环境、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等方面的作用,推动加快“建成支点、走在前列、谱写新篇”,服务加快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加强全口径、全覆盖监督。省人大常委会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将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等各类国有资产及其管理情况全部纳入监督范围,保障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贯彻落实。监督重点是: 

  (一)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总体资产负债和国有资本权益情况;服务国家和本省发展战略,提升国有经济“五力”情况;国有资本合规化、专业化管理情况;提高运营效率、促进保值增值、优化收益管理情况;履行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情况;防范资产流失、维护资产安全情况等。 

  (二)金融企业国有资产。除前款规定的监督重点以外,还应当重点监督国有金融企业落实金融政策,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情况;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情况等。 

  (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资产负债的总量、结构等情况;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和效益情况;推进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情况;保障事业发展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情况等。 

  (四)国有自然资源资产。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总量、结构和质量等情况;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情况;开发利用、保护修复、支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生态环境、资源利用等相关风险防范情况等。 

  二、加强全过程、全方位监督。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在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各环节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要求,通过调查研究、座谈、论证、咨询、听证等方式,广泛征求和听取人大代表、利益相关方、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 

  省人大常委会应当发挥人大代表主体作用,及时向人大代表通报反馈国有资产监督有关重要情况。建设完善咨询专家库、基层联系点等平台和载体,发挥人大预算与国资联网监督系统、人大代表履职平台作用。 

  省人大常委会以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为基本监督方式,适时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询问,必要时启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加强与纪检监察监督衔接,发挥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社会监督等作用,形成全方位监督体系。 

  三、加强监督统筹规划。省人大常委会统筹对各类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每届任期的第一年出台国有资产监督五年规划。主要包括: 

  (一)国有资产监督的总体目标; 

  (二)听取和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议题安排; 

  (三)国有资产监督的重点工作安排; 

  (四)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制度建设工作安排; 

  (五)对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要求等。 

  预算工作委员会根据国有资产监督五年规划,提出年度国有资产监督计划,报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各类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统筹,建立责任明确、协同高效、相对稳定的监管机制。按照综合报告与专项报告相结合的方式,做好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国有资产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有关报告起草、计划制定等具体工作。每年第四季度向省人大常委会报送下年度国有资产管理计划。 

  四、加强报告编制监督。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改进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编制工作,全面客观真实反映国有资产及其管理情况和管理成效,深入分析问题、困难和成因,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措施,增强报告的可读性、可审性。 

  综合报告应当强化系统性、整体性,围绕服务发展、改善民生、保护生态等目标,反映国有资产整体情况及国有资产管理的全局谋划、战略布局、整体推进、协调配合、制度机制建设情况,分析在服务大局、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等方面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工作安排。 

  专项报告应当根据不同类别国有资产性质和管理目标,结合本决定第一条明确的有关要求和监督重点,分别反映相应类别国有资产及其管理情况、管理成效、相关问题和改进工作安排。 

  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报表体系,作为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价值和实物等方面反映国有资产规模、结构、分布等存量情况和配置、使用、处置、收益等变动情况。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表应当细化到行业;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报表应当细化到类别、行政区域;省级国有资产相关报表应当按照企业、部门或者单位编列。 

  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会计处理,加强国有资产统计调查,加快编制政府资产负债表、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加强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备案工作,并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有机衔接。 

  五、加强报告初步审议。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承担对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初步审议职责,预算工作委员会承担有关具体工作,协助提出初步审议意见。 

  根据年度国有资产监督计划,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或者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前开展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调查研究。 

  预算工作委员会承担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评价指标体系的具体工作,每年提前开展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评价,必要时委托第三方评估。 

  省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四十五日前,预算工作委员会听取有关部门介绍报告的主要内容,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建议,交省人民政府研究并在报告中作出回应。 

  省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对报告开展初步审议。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初步审议意见修改完善报告,在省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提交。 

  六、加强听取和审议报告。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应当重点围绕党中央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落实情况,国有资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有关决定、决议和审议意见落实情况,有关国有资产的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等,结合本决定第一条明确的监督重点开展审议。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评价指标体系,全面客观真实开展国有资产管理评价,加强评价结果应用。可以委托相关部门向省人大常委会作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作报告时,应当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同步报告其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省审计机关应当推进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审计全覆盖,结合省人大常委会国有资产监督计划,将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纳入审计计划,实施后形成专项审计报告及分领域、分地区、分单位的审计查出问题清单。 

  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评价(评估)报告,国有资产管理评价报告,有关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清单及前期整改情况,应当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同时提交,作为听取和审议报告的重要参考。 

  七、加强问题整改监督。省人民政府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后的三十日内,根据有关审议意见、调研报告、审计报告、评价(评估)报告等,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整改方案。在六个月内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与问责情况、有关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 

  省人大常委会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突出问题整改与问责情况跟踪监督机制,对突出问题、典型案件建立督办清单,由预算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开展跟踪监督。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整改与问责情况的报告。 

  八、加强重大事项监督。省人大常委会建立对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常态化监督机制,及时掌握各类国有资产管理动态,加强日常监督。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专门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通报以下重大事项: 

  (一)国有资产管理重要部署、重大政策、重点改革任务落实情况; 

  (二)向国有企业新增资本金注入,或者向产业投资基金增资情况; 

  (三)重大国有资产的处置或者配置变化情况; 

  (四)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调整变化情况; 

  (五)其他与国有资产管理相关的重大事项。 

  根据重大事项监督需要,经主任会议同意,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或者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对特定类别、行业、部门、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调查,可以要求省审计机关开展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可以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有关重大事项的报告,必要时作出决议、决定。 

  九、加强与预算审查监督的衔接。省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预算资金与国有资产的转化和流动的监督,推动国有资产监督与预算审查监督相互融合、延伸拓展。加强监督成果互相运用,作为提出有关审议意见、审查结果报告的重要参考。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有机衔接,提高科学化、规范化、效益化管理水平。 

  (一)完善预算决算相关报表体系,拓展对预算资金形成的基础设施、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等国有资产情况的反映。 

  (二)加强国有资本运营收益管理,将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各类依托国有资产形成的收益依法纳入预算。将国有资产存量情况、运营管理情况作为预算管理的重要基础,科学合理编制收入预算,严格审核配置新增资产。 

  (三)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发挥其对国有资本总体布局、投资运作、收益管理的统筹约束和支持保障作用。明确实施条件,完善决策程序,严格预算管理,提高向国有企业注入资本金、向产业投资基金增资的规范化水平。 

  (四)强化对新增国有资产的形成方式和资金来源监管,防止违法违规举债、新增隐性债务。加强政府债务形成资产的管理,确保资产完整、高效使用、收益可靠。 

  十、加强国有资产联网监督。预算工作委员会承担人大预算与国资联网监督系统的建设、管理和应用的具体工作,推动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向数字化转型发展,提高智能化应用水平。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口径国有资产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汇聚联通,并与人大预算与国资联网监督系统互联互通,实时提供国有资产管理数据和信息。 

  十一、加强信息公开监督。省人大常委会依法及时将国有资产监督五年规划、年度监督计划,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有关决议、审议意见等,向省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主要内容、时间节点等要求。各类国有资产的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公开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研究处理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以及各类国有资产基础数据、监管制度、监督检查等情况。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依法依规公开国有资产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十二、加强横向协同。预算工作委员会与相关监督职能部门应当健全沟通衔接机制,加强年度国有资产监督计划、监督项目衔接,及时互相交换相关重要信息、重大问题、典型案例,共享相关专项审计报告、追责问责信息。必要时,协同做好有关国有资产的问题整改或者审计整改跟踪监督。 

  十三、加强上下联动。省人大常委会加强对市县人大常委会国有资产监督工作的指导,建立国有资产监督信息收集和共享机制,在听取和审议报告、重大事项监督、审计整改监督等方面形成工作联动。开展国有资产监督有关重大活动,可以提前委托市县人大常委会调研。 

  市县人大常委会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决定执行。 

  十四、强化责任追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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