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年信息公开指南
信息来源:鄂州国资委办公室 日期:2023-04-21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公布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鄂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检查鄂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2.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5.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具体信息可详见《鄂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公开目录》。

(二)政府信息编排体系

  

(三)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以下形式公开:

1. 鄂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gzw.ezhou.gov.cn);

2. 互联网政务媒体以及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数字电视等新闻媒体

(四)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政府信息查阅场所

1. 鄂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查阅地址及联系方式

查阅政府信息和相关政策可以到鄂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查阅,地址:鄂州市滨湖西路129号,联系电话:027-60661101 (0711-3388652)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鄂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

1.受理机构:鄂州市国资委办公室;  

2.办公地址:鄂州市滨湖西路129号; 

3.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夏季2:30-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4.联系电话:027-60661101 (0711-3388652) ;   

5.传真号码:0711-3388686; 

6.邮政编码:436099; 

7.电子邮箱:ezsgzw@163.com  

8、通信地址:鄂州市滨湖西路129号,鄂州市国资委办公室

(二)申请提出

鄂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鄂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gzw.ezhou.gov.cn/zfxxgk/ysqgk/下载,复制有效。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鄂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现场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受理书;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互联网申请:申请人登录鄂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门户网站,在“依申请公开”栏目(依申请公开网上申请链接//gzw.ezhou.gov.cn/zfxxgk/ysqgk/)中选择申请单位,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直接提交。

(四)申请处理

1.登记审核。对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及时登记并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答复。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本机关受理机构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对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包含以下几类答复情况:

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属于不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构的名称、联系方式;

对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三、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收费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本机关依照相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及湖北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五、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统一在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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