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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修订完善说明

索  引  号: 011217651/2017-147657 发文字号: 鄂国资规〔2017〕2号 发文日期: 2017年05月22日
发文单位: 省国资委 发布日期: 2017年05月22日 效力状态: 有效
生效日期: 2017年05月22日 失效日期: 2100年01月01日

经湖北省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以下简称省薪改小组),2017年5月11日,省国资委印发了《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鄂国资规〔2017〕2号)(以下简称《考核办法》)。

一、《考核办法》的修订背景

省国资委成立以来,始终把业绩考核作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始终坚持以促进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做强做优做大省出资企业为导向,充分发挥业绩考核的激励约束作用,紧紧围绕省出资企业改革发展重点任务,不断探索完善省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以及关于深化中央和省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加强对省出资企业分类指导、分类考核。2015年以来,省国资委在国务院国资委的指导下,牢牢把握业绩考核对企业发展的导向作用,在深入研究测算、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按照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系统设计与重点突破相结合、企业自主经营与出资人导向相结合、目标导向与问题导向相结合的原则,突出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和省出资企业改革发展目标任务要求,着力解决业绩考核重点难点问题,对《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鄂国资规〔2011〕9号)进行了修订完善。

二、《考核办法》的总体框架

新修订完善的《考核办法》紧密贴合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关于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政策要求,改进考核体系和办法,力求简明扼要,对业绩考核的基本问题作出了原则性、框架性的政策规定和要求,并在一段时期内保持稳定。

《考核办法》共七章五十一条。第一章总则,共四条,明确规定了业绩考核依据、考核对象、工作原则、考核方式。第二章考核导向,共六条,明确了业绩考核的重点体现在突出发展质量、注重资本运营效率、准确界定企业功能、坚持创新发展、重视国际化经营和健全问责机制等六个方面的要求。第三章分类考核,共七条,明确了根据企业功能定位,突出不同考核重点,确定差异化考核标准,实施分类考核的总体要求。对商业类(包括商业一类、商业二类)、公益类、特殊功能类等类型企业功能定位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考核要求。第四章目标管理,共六条,明确了由省国资委主导确定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总体目标的要求。对考核目标值的系统性、发展性和内生动力机制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以激发企业自加压力的内生动力。第五章考核实施,共九条,明确了业绩考核实施主体、考核程序、内容、工作机制等规定。第六章奖惩,共十三条,进一步明确了企业负责人薪酬构成,重点补充了绩效年薪按月预发放和任期激励收入等内容,对考核分级、考核奖励与处罚、考核结果应用等内容作出规定。第七章附则,共六条,明确了考核期内企业发生重大变动、国有资本参股和被兼并企业的考核、新组建企业的考核、市州国资委开展业绩考核等规定。

三、修订完善的主要内容

(一)分档设置考核目标值,完善考核目标确定机制。

为了发挥业绩考核目标的引领作用,充分激发企业自加压力的内生动力,在认真总结以前年度经验做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业绩考核目标的确定机制,明确规定了年度经济效益指标(利润总额、经济增加值)目标值实行分档管理,并将企业业绩考核目标值的先进程度与考核计分、结果评级、工资总额预算等紧密衔接。通过实行分档管理,鼓励企业自身主动追求“步步高”,形成企业之间“赛跑机制”,从而避免“鞭打快牛”现象。

(二)按照企业功能定位和类别实行差异化考核,完善分类考核机制。

为了提高业绩考核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考核办法》以《关于完善中央企业功能分类考核的实施方案》(国资发综合〔2016〕252号)和《省国资委关于公布省出资企业功能界定和分类的通知》(鄂国资发展〔2016〕23号)为依据,对不同功能和类别的企业,突出不同考核重点,合理设置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及权重,确定差异化考核标准,提出不同考核要求。

对充分竞争的商业类企业(简称商业一类企业),重点考核企业经济效益、资本回报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鼓励省出资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对承担省委省政府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企业(简称商业二类企业),在保证合理回报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基础上,加强对服务全省重大战略目标、保障全省经济运行、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以及完成省委省政府重大专项任务的考核。对公益类企业的考核,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重点考核产品服务质量、成本控制、营运效率和保障能力。相关考核指标引入第三方评价。对特殊功能类企业,在保证合理回报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基础上,重点考核成本控制、营运效率和劳动岗位保障能力。

此外,为强化分类考核基础管理,《考核办法》设立了业绩考核特殊事项清单管理制度,将不同功能企业承担的特殊事项列入管理清单,对当期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在考核时予以适当处理。

(三)落实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要求,完善经济增加值考核。

经济增加值,是指企业税后净营业利润扣除债务和股权成本后的剩余利润。《考核办法》完善经济增加值考核,重点是在分类和差异化上下功夫,针对不同功能、资本结构和风险程度的省出资企业,明确了差异化的资本回报要求。通过经济增加值考核,着力引导省出资企业进一步增强资本成本意识、资本纪律意识和资本回报意识,不断提高资本效率。

(四)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考核办法》坚持“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原则,强化了业绩考核与激励约束的紧密衔接。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省关于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相关规定要求,明确企业负责人薪酬构成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绩效年薪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并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为不胜任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在不超过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30%以内确定;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为不胜任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连续两年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D级或者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D级的企业,且无重大客观原因的,对企业负责人予以调整。绩效年薪按照一定比例实施按月发放,省国资委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和薪酬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统一核算。

对任期内经营业绩优秀及在科技创新、品牌建设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经省国资委评定后对企业予以通报表彰。

(五)适应规范法人治理结构需要,逐步推进董事会企业考核。

随着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不断完善和董事会职权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对建立规范董事会企业的业绩考核,既要较好体现省国资委出资人意志,落实好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又要适应规范法人治理结构需要,调动董事会积极性。《考核办法》对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健全、外部董事人数超过董事会全体成员半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全部由外部董事担任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省国资委已经明确授权公司董事会对经理层经营业绩进行考核的企业,就逐步推行董事会对经理层的业绩考核权,开展业绩考核工作的主体、方式等进行了规定。

对市场化选聘的领导人员,《考核办法》规定授权企业董事会对其进行经营业绩考核,其薪酬分配方式由聘用合同书确定,实施前报省国资委备案。

(六)明确业绩考核实施主体和考核程序,完善业绩考核工作机制。

为强化业绩考核工作的权威性和公平公正,《考核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业绩考核实施主体和考核程序。在业绩考核实施主体上,明确省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具体工作由省国资委业绩考核领导小组组织实施,业绩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资委业绩考核职能处室。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和考核结果的确认由省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最终审定;在考核程序上,明确了目标值制定过程中的沟通机制、结果核定过程中的反馈机制和考核结果的公开机制。

为确保新修改完善的《考核办法》顺利实施,省国资委在《考核办法》主体框架下,结合考核期内工作实际和最新要求,另行制定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经济增加值考核、任期激励等具体实施方案,并以省国资委配套文件形式印发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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