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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鄂州市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217651/2023-03487 发文字号: 鄂州国资文〔2023〕20号 发文日期: 2023年07月12日
发文单位: 鄂州市国资委 发布日期: 2023年07月12日 效力状态: 有效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市属出资企业:

  《鄂州市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国资委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市政府国资委

2023年7月12日

 

 

鄂州市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企业国有资产处置行为,促进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国资委)具体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市属出资企业对其持有的国有股权或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划转等行为。其中资产具体指企业对所持有或所属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进行处置的行为。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处置采取以下方式:

  (一)企业国有资产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划转;

  (二)企业国有资产以有偿的方式变更其资产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收益的有偿转让;

  (三)企业国有资产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持有权的情况下,收取相应收益的出租出借。

  第五条 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应履行企业申请、提交文件资料,审核批准,资产评估或清产核资,确定底价等程序。

  第六条 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根据企业组织形式,由资产占有单位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按照下列规定向市政府国资委提出资产处置申请报告:

  (一)国有独资公司的资产处置,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没有设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二)国有控股和国有参股公司的资产处置,国有股东代表应事先报告派出单位(产权持有单位),按照派出单位(产权持有单位)意见在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上行使权利。

  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资产的处置,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之有关规定。国有资产处置行为为对外投资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鄂州市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主业和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七条 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按照《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向市政府国资委报送的文件材料,其中:

  (一)申请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

  1.请示的具体事项。

  2.划出方、划入方及被划转企业的基本情况。

  主要包括设立时间、组织形式、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级次、主营业务、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等。

  3.无偿划转的理由。

  4.划入方关于被划转企业发展规划、效益预测等。

  5.被划转企业风险(负担)情况。

  (1)人员情况。在岗人员、内退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人数,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离退休人员管理方式、统筹外费用等。

  (2)或有负债情况。对外担保、未决诉讼等具体情况,相关解决方案,风险判断及其影响等。

  (3)办社会职能情况。企业办各类社会职能情况,相关解决方案等。

  6.相关决策及协议签订情况。

  划出方、划入方、职代会、有关主管部门等相关决策(批准)情况。涉及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相关股东会决议情况;涉及中外合资企业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相关董事会决议情况。协议签订及主要内容。

  7.相关承诺事项。

  (1)被划转企业国有产权权属清晰,不存在限制或者妨碍产权转移的情形。

  (2)除已报送市政府国资委的划转协议和承诺事项外,未与划转他方签订任何补充协议,也无其他承诺事项。

  申请文件中有关被划转企业的主营业务、财务状况、或有负债、人员安置等内容,应与可行性论证报告、划转协议及审计报告等相关内容一致。

  (二)需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主要指:

  1.市属出资企业子企业作为划入方(划出方)的,市属出资企业相关决议或批准文件;

  2.企业国有产权在市属出资企业与非市属出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相关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涉及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相关股东会决议或有法律效力的其他证明文件;涉及中外合资企业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相关董事会决议或有法律效力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八条 企业国有资产有偿转让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转让企业国有资产有关决议及审核批准文件;

  (二)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和收益处置方案;

  (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证书及相关权证;

  (四)其他文件、资料。

  第九条 企业国有资产报损、报废按国家有关规定文件执行。

  第十条 企业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提交拟租(借)方基本情况,拟出租出借资产名称、数量、年限、租金等资料。

  第十一条 企业国有资产有偿转让,按出资人权限报市政府国资委或市属出资企业审批。处置企业国有资产,涉及土地处置的,应按土地管理法规政策履行审批手续;占有单位因改制处置企业整体资产或处置资产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经市政府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企业资产处置行为经批准后,应聘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报市政府国资委核准(备案)或市属出资企业备案。

  第十三条 根据资产评估结果,综合考虑市场等因素确定转让底价,履行有关审批程序后按照有关规定公开进行处置。

  第十四条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一)企业国有产权在市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由企业共同报市政府国资委,经市政府批准后办理;

  (二)企业国有产权不在市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依据划转双方的产权关系,由划转双方企业分别报企业主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报市政府国资委审核,经市政府批准后划转;

  (三)实施政企分开的企业,其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所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持有的,由市政府国资委和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划转;

  (四)市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上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或其子企业持有的,由市政府和上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分别批准;

  (五)区级政府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市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或其子企业持有的,由各区政府和市政府国资委分别报市政府批准后划转;

  (六)企业国有产权在所出资企业内部无偿划转的,由所出资企业批准并抄报市政府国资委。

  第十五条 企业国有资产有偿转让,应进入市企业产权交易所公开进行。需降低转让底价的,由产权占有单位按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市政府国资委审核;需报经市政府批准的,由市政府国资委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 处置报损、报废企业国有资产数额在五万元以下的,由产权持有单位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处置;资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报市政府国资委批准后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处置。

  第十七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收益按下列情况处置:

  (一)因企业改制(国有整体产权转让)处置资产收益,上缴市财政;

  (二)其他企业资产处置收益按市政府批准的处置方式和有关规定办理;

  (三)处置国有资产收益不得用于企业福利性支出。

  第十九条 企业完成资产处置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处置结果及相关材料书面报资产处置行为批准单位。

  第二十条 市政府国资委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在企业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规给予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国资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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