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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属国有企业债务融资与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解读单位: 鄂州市国资委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发布日期: 2023年09月27日
解读方式: 图文方式 来源: 鄂州市国资委 关联政策: 615421
  一、起草背景

  为规范市属监管企业融资行为,加强企业融资事项管理,防范债务风险,形成职责明确、流程清晰、规范有序的融资、资金管理事项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起草过程

  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科以省政府国资委《省属企业债务融资与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为蓝本,起草了《市属国有企业债务融资与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提交委党委审议。

  三、主要内容

  《办法》由总则、债务融资管理、担保管理、资金管理、报告制度与信息化建设、违规追责、附则共七章四十二条组成。对企业债务融资、担保管理及资金管理等提出了具体的操作办法。

  (一)总则。阐述了《办法》制定的背景及目的,明确了《办法》适用范围,细化了债务融资与资金管理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二)债务融资管理。说明了债务融资工作的责任主体;细化了债务融资工作的责任事项及具体内容(包括建章立制,机构设置,预算与计划管理,建立健全资产负债约束机制、风险监测预警机制等方面);强调了企业应依法合规开展债务融资工作,科学合理统筹融资品种与期限结构,防止资金低效配置导致存贷双高,要聚焦主业设定资金使用用途,要审慎开展高成本、高风险融资事项等具体要求;列举了发行各类债券时应履行的程序及报送的资料,适用年度发债额度的企业符合的相关条件。

  (三)担保管理。阐述了担保事项的定义及担保管理的范围、责任主体;细化了担保管理的责任事项(包括建章立制,机构设置,预算与计划管理,建立担保风险管控与跟踪监控机制等方面);强调了企业应加强担保规模控制及落实反担保举措防范风险;列举了两种严禁开展的担保事项及五种需经集团董事会或其授权决策主体审议的事项。

  (四)资金管理。细化了资金管理的责任事项(包括建立健全资金集中管理与资金内控管理制度、预算与计划管理、分级授权审批、实时监督和动态监控机制等方面),列举了五种严禁发生的资金管理情形和三种需经董事会或其授权决策主体审议决定的情形。

  (五)报告制度与信息化建设。指明了预算及计划、总结及整改报告、风险监测报告、债券发行情况等四类报告事项的具体报送要求,强调了应加强信息化建设及推进司库体系建设等要求。

  (六)违规追责。明确了市政府国资委定期对违规融资、担保、借贷事项进行相应的检查、监督及追责。

  (七)附则。明确了上市公司、专业担保公司和文化企业相关业务应遵循的规定及《办法》的解释权、启用时间等。

  四、征求意见情况

  经征求市城控集团、市昌达集团、市公交公司等3家市出资企业及委机关各科室意见,3家企业中除市公交公司回复无意见外,市昌达集团、市城控集团均提出了修改意见;委机关4个科室中除改革科外均无修改意见。

  (一)市城控集团修改意见及财监科意见采纳情况

  1.将第八条进行可行性研究删除,公司目前偿债压力巨大,融资管理部需通过各种渠道,想尽一切办法融资,如:全年推进30个融资项目,最后落地20个。日常工作中除了债券申报过程中会产业费用,其他融资项目基本为批复后才产生费用。如每个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会增加企业融资成本。(意见采纳情况:融资工作属市城控集团核心工作,融资金额一般按亿计算,属于重大决策事项,可行性研究是重点项目推进的必要前置工作,不应为节约这部分成本增大领导对于该项目的决策风险。此条意见不采纳)

  2.第九条“按照债务融资明确的资金用途安排资金使用...严谨资金空转、脱实向虚,严禁挪用资金、违规套利”,公司债务中,理应由市财政承担还本付息的债务,目前大部分由公司承担,公司经营收入无法偿还本息,只能通过融资偿还。公司目前不具备履行此条文件要求的财力。(债务融资资金有专门用途,按规定不得挪用。此条意见不采纳)

  3.第十二条与第三十条与国资委授权清单冲突。(意见采纳建议:不冲突,第十二条与第三十条属于授权放权清单内容,企业可继续根据授权放权清单实施。此条意见不采纳)

  4.将第十四条(三)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发展企业主业增加为发展企业主业及还本付息。市城控集团面临巨大的还本付息压力,纳入额度管控内市属企业可以简化流程,提高灵活性和实效性。(意见采纳建议:还本付息属于特定企业募集资金的具体用途,无需在针对市出资企业的文件中特意明确。此条意见不采纳)

  5.将第十六条原则上集团合并债券余额占带息负债总额比重不超过30%调整为70%。目前城控集团债券融资占比接近60%,相对而言融资成本较低。(意见采纳建议:根据二季度城控债务监测表,当前城控集团合并债券余额52.4亿元,占带息负债总额273.68亿元的比重为19%左右,且省文件规定的比重也是不超过30%。此条意见不采纳)

  6.修改第二十二条中“原则上总融资担保规模不得超过集团合并净资产的50%,纳入市政府国资委债务风险重点管控范围的企业总额融资担保规模不得比上年增加”为“原则上总融资担保规模不得超过集团合并净资产的70%,纳入市政府国资委债务风险重点管控范围的企业总额融资担保规模(不含集团与子企业、子企业与子企业之间的担保)不得比上年增加”。目前,集团2023年融资任务为90亿元,主要是以银行贷款方式进行融资,抵押、保证担保作为增信条件居多,纯信用贷款很难获批。(意见采纳建议:不管是国务院文件还是省文件,都严令要加强担保制度建设,严控担保规模、担保对象和超股比担保,我市国企相比省企、央企规模小、融资业务少,应更在上级文的基础上加码严控而不是放松监管。此条意见不采纳)

  7.将第二十三条(一)对集团外无股权关系的企业修改为对集团及其实控人外无股权关系的企业。目前市城控集团及市昌达集团同属市国资委旗下,虽无股权关系,但相互存在担保业务。(意见采纳建议:此条与市昌达集团修改意见一致,未被采纳原因见下方)

  (二)市昌达集团修改意见及财监科意见采纳情况

  1.市昌达集团修改意见:在办法“第二十三条市属企业应严格按照持股比例对子企业及参股企业提供担保,严禁开展以下担保事项:(一)对集团外无股权关系的企业或个人提供任何形式担保”后增加“市属企业在市国资委批准范围内开展的担保业务除外”。

  2.财监科意见采纳情况: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12〕45号),中央企业要“切实加强担保管理,严格控制对集团外企业提供担保,不得向中央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对集团外企业提供担保的,应当报国资委批准”。但此通知的规定过于原则,2021年国务院国资委发布《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1〕75号),对中央企业的融资担保行为进行了系统性规定,明确“中央企业严禁对集团外无股权关系企业担保,严禁对参股企业超股比担保,严控对高风险子企业担保,严控对子企业超股比担保。”同时,本办法基于省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省属企业债务融资与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国资财监〔2022〕87号),省文件参照国务院文件有关规定,基于同股同权、控制风险原则,明确“严禁对集团外无股权关系的企业或个人提供任何形式担保”。综上,建议维持省文件及本办法所述,不采纳此条意见。

  (三)改革发展科修改意见及财监科意见采纳情况

  1.改革科修改意见:建议修改文件第十二条,考虑是否由国资委审批。

  2.财监科意见采纳情况:考虑到融资审批与投资审批类似,存在风险大且不由国资机构决定的特点,是否可将融资审批权限明确按照授权放权清单来执行,或将“报送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批”改为“报送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批形式要件”。

 

  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科

  2023年9月27日

 

 

  解读联系人: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科  联系电话:027—6066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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