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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公开指南

来源: 鄂州国资委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9年06月24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公布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特制定鄂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公开指南。

一、主动公开

根据《条例》规定,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密等不应公开的信息外,公开本机关以下信息:

(一)概况信息:鄂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职能信息、委领导简历及分工;

(二)政策文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文件解读;

(三)国资监管数据:出资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月报(季报)、出资企业年度经营业绩、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变更情况、出资企业负责人年薪;

(四)财政资金:财政预决算信息、政府采购信息;

(五)部门规划及人事信息;

(六)其他依照《条例》第19条和第20条规定,需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鄂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相关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等途径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鄂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政府信息。

申请人可在鄂州市鄂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网上下载电子版本。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4种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在线申请:申请人可以在鄂州市统计信息网“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页面,根据要求填写后直接提交;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鄂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邮寄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4.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依照相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工作机构

鄂州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鄂州市国资委办公室

办公地址:鄂州市滨湖西路129号    

邮政编码:436000

办公时间:8:00-12:00 14:00-17:00(工作日)

联系电话: 0711-3388652     传真:0711-3388686

电子邮箱: ezsgzw@163.com

四、监督和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湖北省人民政府政务管理办投诉、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鄂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指南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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