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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和财政部:企业市场化融资严禁地方政府担保

索  引  号: 011217651/2018-147663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 2018年05月31日
发文单位: 国家发改委与财政部 发布日期: 2018年05月31日 效力状态: 有效
生效日期: 2018年05月31日 失效日期: 2100年01月01日

为完善市场约束机制,防范中长期外债风险和地方债务风险,5月17日,国家发改委与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完善市场约束机制严格防范外债风险和地方债务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指出严禁企业以各种名义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为其市场化融资行为提供担保或承担偿债责任,切实做到“谁用谁借、谁借谁还、审慎决策、风险自担”。

具体来说,《通知》明确,拟举借中长期外债企业要实现实体化运营,依法合规开展市场化融资,充分论证发行外债的必要性、可行性、经济性和财务可持续性,同时依托自身资信状况制定外债本息偿付计划,落实偿债保障措施。而申报企业拥有的资产应当质量优良、权属清晰,严禁将公立学校、公立医院、公共文化设施、公园、公共广场、机关事业单位办公楼、市政道路、非收费桥梁、非经营性水利设施、非收费管网设施等公益性资产及储备土地使用权计入企业资产。同时,利用外债资金支持的募投项目,要建立市场化的投资回报机制,坚决杜绝脱离当地财力可能进行财政资金支持。

中国社科院财贸流通研究室主任张斌表示,地方政府严禁为企业市场化融资提供担保是为了更加严格控制地方债务风险。地方债是由地方融资平台演变而来的,演变后,地方政府可以直接发地方债融资,而不必通过地方融资平台给企业担保以增加地方隐形债务。“过去一些地方曾出现过无序举债、违规给企业融资担保,但追责却不到位等现象。《通知》将有利于落实属地责任,督促地方政府合法合规举债融资,堵住‘后门’的同时,更有效地打开了‘前门’。”

此外,《通知》进一步指出,拟举借中长期外债企业要统筹考虑汇率、利率、币种及企业资产负债结构等因素,有效防控外债风险。要规范信息披露,不得披露所在地区财政收支、政府债务数据等可能存在政府信用支持的信息,严禁与政府信用挂钩的误导性宣传。有关信用评级机构不得将企业信用与地方政府信用挂钩。(来源:北京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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