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1217651/2020-29689 | 发文字号: | 鄂州国资文〔2020〕23号 | 发文日期: | 2020年10月09日 |
发文单位: | 鄂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日期: | 2020年10月16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出资企业投资活动,提高出资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推动出资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湖北省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鄂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投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投资是指企业以现金、实物、公司股权、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资源投入市场获取未来收益的行为。主要包括下列投资活动:
(一)股权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境内外设立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及对其追加投资,以及受让股权、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非出资企业新增投资等;
(二)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投资、房地产开发投资等;
(三)非保本金融类产品投资,包括证券投资、保险产品投资、期货投资、金融衍生品投资等。
第四条 市政府国资委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企业强化投资行为全程全面监管。
市政府国资委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督促企业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制定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监管,监督检查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组织开展对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条 企业是投资活动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主要包括以下职责:
(一)依法制定并执行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投资管理制度;
(二)编制并实施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编制投资项目库;
(三)开展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专家论证、尽职调查和法律风险评估,对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投资决策事项还应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四)进行投资决策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加强投资项目管理和风险控制;
(五)开展投资统计、分析和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
(六)负责对子企业投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七)其他法定职责。
第六条 企业投资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湖北省产业政策和鄂州市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调整方向;
(二)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主业发展及调整方向,符合企业自主创新和科技进步及节能减排的要求;
(三)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四)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划、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五)非公益性项目预期投资收益不低于五年期银行贷款利率。
第七条 鼓励和引导企业下列投资行为:
(一)向能够显著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项目投资;
(二)向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项目投资;
(三)向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的项目投资。
第二章 投资监管体系建设
第八条 企业必须根据公司章程制定投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构,并经董事会审议后,报市政府国资委备案。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投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
(三)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四)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制度;
(五)投资信息化管理制度;
(六)投资风险管控制度;
(七)投资项目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
(八)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
(九)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十)对所属企业投资活动的授权、监督与管理制度。
第九条 企业投资活动应遵循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研究提出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纳入企业投资管理制度。
定量管理指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发展规划期内资产负债率的控制指标;
(二)发展规划期内各类投资活动中自有资金的合理比重;
(三)发展规划期内各年度新开工项目投资额占发展规划期总投资额的合理比例。
上述指标可由企业在发展规划中提出,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
第十条 市政府国资委制定并发布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负面清单的内容保持相对稳定并动态调整。企业应当依据发展战略和规划,在市政府国资委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的基础上,制定本企业的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经企业董事会通过后报市政府国资委备案。
列入负面清单之内的投资项目企业不得投资。
第十一条 市政府已经批准、市级及市级以上投资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已经核准的投资项目,不需再报市政府国资委审核。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批准、核准后,企业应向市政府国资委报告,便于落实监管责任。
第十二条 企业投资项目审核程序为:
(一)企业应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7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国资委提交投资项目审核书面申请;股权多元化企业应在董事会决策后7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国资委提交投资项目审核书面申请;
(二)市政府国资委收到企业投资项目审核书面申请后,申报资料齐全的,15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重大优质项目,实行绿色通道,一事一议,从快办理。
第三章 投资事前管理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依据其发展战略、规划、主业和培育业务范围编制年度投资计划,与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相衔接,年度投资规模应与合理的资产负债水平相适应。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10日前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本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市政府国资委备案。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投资主要方向和目的;
(二)投资规模;
(三)投资结构分析;
(四)资产负债水平及计划投资对负债率影响分析;
(五)投资资金来源;
(六)重大投资项目情况。
年度投资计划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附年度投资计划表、年度投资计划文字说明及董事会决议。
第十五条 市政府国资委依据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从企业投资方向、投资规模、投资结构和投资能力等方面,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备案管理。对存在问题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市政府国资委在收到年度投资计划(含调整计划)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有关企业反馈书面意见。企业应根据市政府国资委意见对年度投资计划作出修改并重新履行审议和备案程序。
第十六条 企业应严格执行年度投资计划。确需调整年度投资计划或在年度投资计划外追加投资项目,企业应说明调整的内容与原因,重新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将调整后的年度投资计划报市政府国资委备案。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及计划的调整、在计划外追加投资项目需经市政府国资委审核。
第十七条 市政府国资委对企业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经理办公会)投资决策权限实行差异化授权管理。净资产在50亿元以上的企业,单笔投资额1亿元以下的投资项目;净资产在50亿元以下10亿元以上的企业,单笔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净资产在10亿元以下4亿元以上的企业,单笔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净资产在4亿元以下的企业,投资额占净资产10%以下的投资项目由企业董事会自主决策。超过授权额度的投资,由企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国资委审核;特别重大或者根据相关规定须上报市政府的投资行为,由市政府国资委报市政府审批。
上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十八条 企业的投资活动应当进行充分论证和集体决策。企业投资活动的决策程序包括可行性研究、专家论证(含法律风险评估)、经理办公会讨论、董事会决策、股东(大)会决定等。企业应当在章程中明确经理办公会、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投资活动决策权限,明确党委会研究是董事会决策的前置程序。需报市政府国资委审核的投资项目,在提交时一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申请审核的请示;
(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重大项目还需进行专家论证,进行专家论证的投资项目需提供论证结论、专家名单及其签名复印件;
(三)法律意见书;
(四)投资项目涉及的尽职调查报告、财务审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等专业报告;
(五)企业党委会、董事会决议,决策机构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在决策文件上的签字背书、所发表意见的文字记录。
企业投资活动涉及政府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应当报经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企业应当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明确项目资金来源、该项投资对企业资产负债规模及资产负债率的影响情况分析、投资风险评估及管控措施、风险敞口设置等内容。
第十九条 市政府国资委对企业报送的投资项目重点进行合规性审查,主要审核程序和形式要件,一般不对项目的可行性、经济性等实体问题进行审核(市政府国资委认为有必要的除外),企业及其聘请的中介机构负责对项目的可行性、经济性等实体问题进行研究、分析、评判,并对提交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法律意见书、尽职调查报告、财务审计报告、清产核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专家论证意见的真实性、可信性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市政府国资委对企业报送的投资项目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核,并出具相应意见:
(一)通过。企业的重大投资项目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条件的,予以审核通过:
1.严格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报送相关材料,材料齐全无瑕疵;
2.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完整,投资项目经党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
3.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法律意见书、尽职调查报告、专家论证意见的结论积极、正面;
4.没有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中的内容;
5.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在预警线以下,或者虽然达到或超过预警线或重点监管线,但项目资金已经落实且不会推高企业资产负债率。
(二)否决。上述五个条件中,任何一个条件不符合的,予以否决。
第四章 投资事中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定期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根据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再决策,如出现影响投资目的实现的重大不利变化时,应当研究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国资委审核通过的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的,企业应及时向市政府国资委报告:
(一)实际投资额超过该项投资预计额10%以上的;
(二)资金来源及构成发生重大变化导致股权结构调整的;
(三)投资超过原定计划半年以上才能完成的;
(四)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利益的;
(五)执行过程中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被处以较重行政处罚的。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国资委对企业实施中的重大投资项目进行随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执行和效果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向企业进行提示。企业应当于每年7月31日前将上半年投资项目进展情况报送市政府国资委。市政府国资委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必要的实地检查或引进第三方进行实地抽查。
第五章 投资事后管理
第二十四条 企业在年度投资完成后,应当编制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并于下一年1月31日前报送市政府国资委。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年度投资完成总体情况;
(二)年度投资效果分析;
(三)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四)年度投资后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五)年度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每年选择部分已完成的重大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形成后评价专项报告。通过项目后评价,完善企业投资决策机制,提高项目成功率和投资收益,总结投资经验,为后续投资活动提供参考,提高投资管理水平。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国资委负责指导、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督促检查企业后评价制度的建立和后评价工作的开展,并根据需要,对企业已完成的投资项目,有选择地开展评价,并向企业通报后评价结果,组织交流典型经验。
第六章 投资风险管理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建立投资全过程风险管理体系,将投资风险管理作为企业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加强廉洁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强化投资前期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方案制订,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国资委指导督促企业加强投资风险管理,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对企业投资风险管理体系进行评价,并及时将评价结果反馈至相关企业,企业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健全完善企业投资风险管理体系,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等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瞒报、谎报、不及时报送投资信息的企业,市政府国资委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条 市政府国资委相关工作人员在投资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露企业商业秘密,情节较轻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依据本办法,及时修订企业章程,明确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权限和决策程序。企业受托管理的资金、基金投资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市出资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市政府出资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1、法律法规禁止投资的领域或项目;
2、不符合国家、湖北省和鄂州市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
3、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安全生产等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项目;
4、产能严重过剩产业的投资项目;
5、预期投资收益低于五年期银行贷款利率的非公益性投资项目;
6、项目资本金低于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投资项目;
7、向产权关系不明晰,有重大债务经营风险的企业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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