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资委,省属企业: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决策部署,根据《自然资源部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推进国有企业盘活利用存量土地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推动政策落地实施
(一)做好国有企业存量土地资产更名工作。规范推进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涉及的土地权利人名称变更,按照国家有关部署实施公司制改制的国有企业,在不改变土地用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实其国有全资属性、不涉及企业土地资产账面价值变动的前提下,凭相关资料,可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直接办理土地使用权人名称变更登记手续;对于政府主导下开展的国有企业重组整合、“两资两非”处置及压层级减法人等涉及的股权划转情形的国有全资企业,且不改变土地用途,不属于土地等资产交易的,经国资监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准后,登记机构按照核准文件办理土地使用权人名称变更登记。
(二)加快已改制国有企业原生产经营性划拨土地处置。对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具有国家授权投资机构资格的国有企业,依法采取作价出资(入股)或授权经营方式处置原生产经营性划拨土地的,可依照原改制批准文件,报省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准和审批。国有企业改制后依法申请以保留划拨或出让、租赁等方式处置原生产经营性划拨土地的,可直接到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三)优化国有企业存量土地利用方式。经改制、改革取得的土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和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支持产业项目建设多层工业厂房,合理兼容工业、研发设计、仓储等其他生产服务用途,其中工业建筑面积占比不得低于50%;原依法取得的工业用地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因扩大生产、增加产能等改造开发提高容积率的,可不再增收土地价款。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将原依法取得的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比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不得突破30%。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
(四)推进国有企业存量土地再开发。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国有企业可以通过自主、联营、转让等多种方式推进存量土地的改造开发,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重新组织供应,并给予土地使用权人一定补偿。补偿价格为依法收回之日原用途的土地市场价值。采取一次性实物或现金补偿,具体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
(五)鼓励国有企业存量土地纳入储备。用好用活国有企业土地资产清查成果,对清理出的低效闲置土地,鼓励纳入土地储备,创新省市合作收储,完善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对纳入储备暂时不具备开发条件的土地,做好管护和临时利用,确保土地资产保值增值。
(六)鼓励利用存量土地进行公益开发。对于增加公园绿地等开放空间、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城市防灾减灾救灾设施、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等增进公共利益的项目,在不减少原建筑面积的情况下,由当地政府依据相关技术规范和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给予合理容积率奖励;工业用地在不影响安全前提下,当地政府结合工业门类明确容积率奖励。
(七)妥善处理涉地历史遗留问题。各级国资监管机构组织所管理的国有企业,本着依法依规、尊重历史的原则,分类处理各类涉地历史遗留问题,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落实处置(处罚)手续、补办土地征转用手续、土地供应手续等。对具备条件的,依申请做好不动产登记服务。
二、有关要求
各地要迅速行动,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国企改革的部署要求,依据自然资发〔2022〕205号文件精神,结合《湖北省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试点实施总体方案》《湖北省政府代理履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自然资源清单》,制定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用好用足政策,推进国有企业存量土地盘活利用。
(一)开展土地清查。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政府国资委组织省属企业,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同级国资监管机构组织属地国有企业开展土地资产清查,具体清查土地资产的权属、面积、用途、位置、利用现状、经营状况等,分类统计。国有企业建立本企业土地资产台账和存量土地数据库,促进国有企业土地资产信息化、精细化管理。各市(州)、县(市、区)相应建立属地土地资产台账和存量土地数据库。
(二)建立管理系统。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政府国资委建立国有企业存量土地资产管理系统,对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在2023年底前建立国有企业土地资产管理台账,根据工作进展,逐步将管理台账升级为国有企业存量土地资产管理系统,将清查成果上图入库,提供给管理部门和企业使用,同时建立动态更新机制。
(三)健全工作机制。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国资监管机构要加强组织领导,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定期协商、协调解决国有企业盘活利用存量土地中的重大问题,确保政策落地见效。各单位要成立专班,明确分管责任人、责任部门和专班人员,实现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所需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保障。
(四)落实定期报送。各地要及时报送工作报告和数据信息(详见附件表格),数据要真实准确。总部在鄂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其中省属金融、文化企业报主管部门同意)报送省政府国资委汇总后,报送省自然资源厅;分布在各地的在鄂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地方所属企业,按属地原则报送当地国资监管机构汇总后,报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经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省自然资源厅。首次报送于2023年7月20日前完成,后续每年1月20日和7月20日前报送变化情况,无变化零报告。省自然资源厅、省政府国资委将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和通报。
鼓励有关在鄂中央企业盘活利用存量土地,具体政策措施可参照本文件执行。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省自然资源厅 杨永红,87300327,1340776586@qq.com;
省政府国资委 余利平,87897080,283822126@qq.com。
附件:1.《自然资源部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推进国有企业盘活利用存量土地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5号)
2.国有企业盘活利用存量土地工作报告提纲
3.国有企业土地资产基础情况表
4.原生产经营性划拨土地处置情况表
5.推进国有企业盘活利用存量土地情况表
6.未完成土地权利人名称变更情况表
7.国有企业涉地历史遗留问题情况表
8.推进国有企业盘活利用存量土地工作联系表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3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