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1217651/2023-03486 | 发文字号: | 鄂州国资文〔2023〕26号 | 发文日期: | 2023年09月26日 |
发文单位: | 鄂州市国资委 | 发布日期: | 2023年09月26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各市属企业:
《市属企业债务融资与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国资委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鄂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3年9月26日
市属企业债务融资与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发展和安全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企业债务融资与资金管理,有效防范企业债务风险与资金风险,增强企业抗风险能力,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鄂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及日常管理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市属企业”)。
笫三条 市政府国资委对市属企业债务融资、担保管理、资金管理等事项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属企业开展债务融资与资金管理应当坚持服务主业、科学统筹、依法合规、权责对等、审慎稳健、风险可控原则。
第二章 债务融资管理
第五条 市属企业应加强债务融资事项管理,制定企业融资管理制度,明确融资决策事项、决策程序与所属企业融资权限,根据财务承受能力与资金需求,综合市场环境、资金成本、偿债期限、现金流匹配等因素,科学制定年度融资计划,并纳入企业全面预算管理,构建资金融入、使用、偿还及风险防控一体化的债务融资管理体系。制定和修订融资管理制度需经集团董事会审批。
第六条 市属企业应建立完善资产负债约束机制,加强资本结构规划与管理,合理设定企业资产负债率和资产负债结构,有效控制带息负债规模及增速。市政府国资委对市属企业实施负债规模和资产负债率双约束,对集团合并资产负债率超过警戒线(70%)和管控线(75%)的企业,综合企业行业特点、债务水平、负债结构、现金保障、盈利能力、资产质量、隐性债务等,根据风险程度分别纳入债务风险重点关注和重点管控范围,实行分类管理并动态调整。
第七条 市属企业应建立健全集团债务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加强对所属企业融资事项的统筹管理,根据产权及控制关系,结合子企业债务规模、所处行业、发展阶段,积极对标行业先进企业,明确子企业债务风险管控目标及融资权限,分级确定子企业资产负债率水平并纳入集团考核管理,对债务规模大、债券占比高、信用评级低、集中兑付压力大、生产经营困难、资金状况紧张的子企业纳入重点监测名单,对债务风险突出的子企业“一企一策”制订债务风险应急预案和具体的风险管控措施,防止发生债务违约风险与资金流动性风险,禁止恶意逃废债。
第八条 市属企业在决策发行债券、权益工具融资、其他非标融资等重大融资事项前应进行必要的风险评估,对融资合规性、融资必要性、战略相关性、偿债安全性等方面进行可行性研究,严控资产出表、表外融资等行为,依规合理使用永续债券、永续保险、永续信托等权益类融资工具和并表基金产品,合理选择融资方案,防范隐性债务风险。当融资条件和方案发生重大变更时,应当重新进行风险评估并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第九条 市属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金融监管政策,按照债务融资明确的资金用途安排资金使用,突出主业、聚焦实业,确保筹集资金及时高效投放到主责主业以及符合产业导向的关键领域和重要行业,严禁资金空转、脱实向虚,严禁挪用资金、违规套利。
第十条 市属企业应充分发挥集团整体信用优势,加强融资渠道管理,对年度融资总额和银行授信资源进行统一管理,合理安排融资品种和期限结构,做好偿债时间与现金流量的匹配,实现融资结构与资金安全的平衡。
第十一条 市属企业应根据偿债能力与资金需求,加大统筹融资力度,多渠道、多品种、多方式降低融资成本,有序稳妥做好高成本债务置换工作,努力实现带息负债综合融资成本率不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第十二条 市属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各类债券(以下统称债券)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突出主业发展、保障经营稳健的原则,在可行性研究基础上制订债券发行方案,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送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批,其中,根据市属企业公司章程应当提请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股东代表应当按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十三条 市属企业发行债券报送市政府国资委审批的,应当报送下列文件资料:
(一)债券发行申请;
(二)企业内部决议;
(三)债券发行方案;
(四)债券发行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企业章程及产权登记证;
(六)法律意见书;
(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为提高企业债券发行的灵活度与时效性,市政府国资委可对主业突出、治理规范、风控有效的市属企业实行年度发债额度审批,在额度范围内的发债不再审批。适用年度发债额度审批的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具有制度完备且运行有效的内控体系与风险管控机制;
(二)企业经营及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到期偿债能力,近三年未出现违约或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况;
(三)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发展企业主业;
(四)未纳入债务风险重点管控范围。
申请年度发债额度审批的市属企业应在发行方案中说明债券发行总额、发行渠道与资金用途,同时说明符合发债额度审批条件的情况等,具体债券品种由企业在实际注册发行时根据需要确定。
第十五条 市属企业经市政府国资委或股东(大)会作出同意发行债券的决议后,按规定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交易所、银行间交易商协会等机构报送发行债券的申请。
第十六条 市属企业应持续增强偿债保障能力,为防控债券兑付风险,市政府国资委对纳入债务风险重点管控范围的市属企业债券发行实行比例限制,原则上集团合并债券余额占带息负债总额比重不超过30%,一年内到期债券占债券余额比重不超过60%。
第十七条 市属企业严禁以任何形式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举借债务,或以任何形式产生以政府财政收入作为还款来源、增加政府隐性负债的融资行为。
第三章 担保管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担保,是指市属企业以企业财产或保证人身份为被担保人(债务人)的债务、行为、合同或协议履行而提供的抵押、质押以及保证等形式的保障措施的经济行为,包括市属企业为子企业和参股企业提供的融资担保和非融资性担保,但是不包括市属企业主业含担保业务的金融子企业开展的担保以及房地产企业为购房人按揭贷款提供的阶段性担保。
第十九条 市属企业作为担保主体,应具有权责清晰的公司治理结构、运行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应当制定集团统一的担保管理制度,明确集团本部及各级子企业担保权限和限额,落实管理部门和管理责任,规范内部审批程序,细化审核标准。制定和修订担保管理制度需经集团董事会审批。
第二十条 市属企业应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制订年度担保计划并纳入全面预算管理,包括新增担保规模、担保费率水平、违规担保清理计划等关键要素,其中,对于重大金额担保事项的担保人、担保金额、被担保人及其经营状况、担保方式、担保费率应纳入预算重点管控。制订和调整年度担保计划需经集团董事会或其授权决策主体审议决定。
第二十一条 市属企业应建立融资担保风险管控机制,对融资担保项目进行事前风险评估,对融资担保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查,重点核查被担保人的融资用途、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并制定和落实风险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确保风险可控。
第二十二条 市属企业应严格控制融资担保规模,根据自身财务承受能力合理确定融资担保规模,原则上总融资担保规模不得超过集团合并净资产的50%,纳入市政府国资委债务风险重点管控范围的企业总融资担保规模不得比上年增加。
第二十三条 市属企业应严格按照持股比例对子企业及参股企业提供担保,严禁开展以下担保事项:
(一)对集团外无股权关系的企业或个人提供任何形式担保;
(二)对参股企业超股比担保。
第二十四条 市属企业应严格控制担保事项,对以下担保事项,确因客观情况需要提供担保且风险可控的,需经集团董事会或其授权决策主体审议决定:
(一)对进入重组或破产清算程序、资不抵债、连续三年及以上亏损且经营净现金流为负等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子企业或参股企业提供担保;
(二)对金融子企业、境外子企业提供担保;
(三)集团内无直接股权关系的子企业之间互保;
(四)对子企业超股比担保;
(五)存量融资担保规模已超管控比例的企业,新增对子企业用于主业的融资担保。
第二十五条 市属企业应依据风险程度和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履约能力合理确定反担保方式。对子企业超股比担保额应由小股东或第三方通过抵押、质押等方式提供足额且有变现价值的反担保。对所控股上市公司、少数股东含有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基金的企业以及其他子企业超持股比例担保且无法取得反担保的企业,经集团董事会审批后,应依法合规包括但不限于向被担保人依据代偿风险程度收取合理担保费用等方式防范代偿风险。
第二十六条 市属企业应建立担保业务台账和跟踪监控制度,定期对担保业务进行分类分析和风险识别,对被担保人以及融资担保项目资金使用、财务状况及债务主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重点关注被担保人整体资信状况变化情况、还款计划及资金筹集情况,对发现有代偿风险的融资担保业务及时采取资产保全等应对措施,最大程度减少损失。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属企业应结合行业特点、业务模式和经营规模,建立健全资金集中管理与资金内控管理制度,强化资金收支环节管控和统筹调度,持续强化资金内控在资金支出、审批联签、收支结算、银行账户、网银支付、票据管理等关键环节监管,细化控制触发条件和控制标准、缺陷认定标准,确保内控要求嵌入到资金活动全流程,定期开展内控流程的穿行测试和检查评估,及时发现并堵塞管理漏洞,有效防范重大资金风险。
第二十八条 市属企业应加强资金预算管理,按照“量入为出、以收定支”的原则做好集团资金预算安排,维护资金链安全和资金整体平衡。细化资金预算与业务计划的衔接,建立年金头寸,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加度预算确定总盘、月度计划滚动调整的资金动态管控机制,加速资金内部融通与余缺管理,有效控制资强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的分析、监控与考核,严控预算外项目支出,确有需要的预算外支出要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笫二十九条 市属企业应根据重要性原则,建立资金支出分级授权审批制度,严格支出范围和审批程序,根据业务性质及资金支出规模合理确定大额资金标准,对于大额资金事项要建立并严格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和支付联签制度,确保资金支付各个环节的合规与安全。
第三十条 市属企业应当建立重大资金支出实时监督和动态监控机制,加强对资金账户、支出明细、资金用途、付款合同等综合分析与管理,重点关注短期内高频异动资金支付、预算外大额资金支岀、超出预付信用敞口限额支付预付款等异常情形和潜在风险,及时进行风险追踪和处置,消除资金风险隐患。
第三十一条 市属企业应建立完善境外资金内控监管体系与制度,加强境外资金风险防范,对发生外汇管制、汇率大幅波动、通货膨胀率快速攀升等情况,及时做好重大资金风险应急处置工作。加大对境外单位大额资金的决策程序、资金调度、资金收付渠道、资金支付联签及银行账户变动、境外项目佣金管理等情况的监督力度,保障境外资金安全。
第三十二条 市属企业应加强资金管理,严禁发生以下事项:
(一)对集团外无股权关系企业或个人提供借款,市属企业及所属金融子企业在批准业务范围内开展的贷款业务与对外借款除外;
(二)开展融资性贸易和“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等缺乏交易实质的变相融资行为;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财经纪律以及监管要求的资金事项。
第三十三条 市属企业应严格控制对外借款,涉及以下对外借款事项,确因客观情况需要且风险可控的,需经集团董事会或其授权决策主体审议决定:
(一)对进入重组或破产清算程序、资不抵债、连续三年及以上亏损且经营净现金流为负等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子企业提供借款;
(二)对金融子企业、境外子企业提供借款;
(三)对参股企业提供借款。
市属企业确需对参股企业提供借款的,应由参股企业或第三方通过抵押、质押等方式提供足额且有变现价值的担保。
第三十四条 市属企业应建立对外借款业务台账和跟踪监控制度,重点关注借款人财务状况、资信状况变化情况、还款计划及资金筹集情况,对逾期应收款项要及时采取必要法律保全措施,依法处置抵债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章 报告制度与信息化建设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国资委建立市属企业债务融资与资金管理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市属企业应当按要求向市政府国资委报告以下事项:
(一)随年度预算、决算报送融资、担保计划及执行情况,违规融资、违规担保、违规借贷的整改方案及完成情况;
(二)每季度次月十五日内报送企业融资、担保、对外借款监测报告,如实报告对参股企业的借款及超股比担保金额、对集团外无股权关系企业或个人的借款及担保金额,借款逾期、担保代偿情况以及清理追偿情况,禁止瞒报漏报;
(三)每季度次月十五日内将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交易所、银行间交易商协会等机构对市属企业及子企业债券发行的备案、注册或核准结果,以及债券发行、兑付情况,随企业融资监测报告一并书面报告;
(四)债券存续期内,发生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实现其债权以及可能引发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重大事项时,市属企业应当及时向市政府国资委、监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三十六条 市属企业应加强债务融资与资金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应用,运用智能化、集成化、信息化手段,创新工作方法,做好与国资国企在线监管系统的融合,推进企业财务资金信息系统内控功能建设或优化工作,推动司库体系建设,扩大企业银企直连系统覆盖范围,强化资金全流程预警监控,促进资金管理活动可控制、可追溯、可检查,有效发挥信息化管控的刚性约束和监督制衡作用,不断提高融资与资金管理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六章 违规追责
第三十七条 市属企业应当将债务融资与资金管理纳入内控体系,依法合规开展相关业务,并作为企业内部审计、巡察的重点,定期对集团内违规融资、违规担保、违规借贷问题开展全面排查,对存量违规行为设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责任人、牵头部门、时间进度、整改措施,限期整改。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国资委对市属企业债务融资与资金管理情况、违规问题清理整改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市属企业违反相关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规依纪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上市公司开展相关业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证券监管等相关规定执行;专业担保公司经营的担保业务按《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银行公司相关业务按《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商业银行负债质量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中央、省、市对市属金融企业、市属文化企业债务融资与资金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市属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企业实际制定覆盖各级子企业的债务融资与资金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各区国资监管机构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所监管企业债务融资与资金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国资委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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