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单位: | 鄂州市国资委 | 解读类型: | 部门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3年07月13日 |
解读方式: | 图文方式 | 来源: | 鄂州市国资委 | 关联政策: | 615423 |
《暂行办法》总共二十二条,主要内容如下:一是对企业国有资产处置行为和方式进行界定和划分。明确了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市属出资企业对其持有的国有股权或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划转等行为;将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划分为无偿划转、有偿转让和出租出借。二是根据资产处置行为审批权限进行了明确。企业国有资产有偿转让,按出资人权限报市政府国资委或市属出资企业审批。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根据划转双方产权关系,按出资人权限由市政府、市政府国资委、有关主管部门和市属出资企业分别审批。三是规范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流程。明确了企业进行资产处置行为的内部决策程序、处置申请材料、评估备案事项、报废与报损情况、特别注意事项等,促进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四是强化监督检查。要求企业在完成资产处置行为后,及时向资产处置行为批准单位进行反馈,通过加强事前事中监督指导,及时掌握企业重大资产处置项目进展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资产处置行为进行检查,形成监督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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