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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日期:2020-01-2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结合本实际,编制了《鄂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本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鄂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本委网页查阅,也可以到本委咨询。
    一、公开的原则和分类
    本《指南》所述政府信息,是指本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除属国家秘密、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以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公开后可能会影响国家和公共利益的信息外,本委将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
    本委公开政府信息,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原则。
    本委公开政府信息有两种类型: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主动公开是指本委主动将《条例》等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指符合《条例》等规定,但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程序向本委申请公开。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委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委编制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鄂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本委网页查阅,也可以到本委咨询。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委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受理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网址为http://gzw.ezhou.gov.cn/,受理点为本委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本委将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最晚将在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委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按程序向本委申请获取。本委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本委20155月25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本委
    (二)提出申请
     向本委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须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在受理机构领取,复制有效。为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书面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书面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本委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
    本委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并要求申请人补正。
    本委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因特殊原因,需延长答复期限的,本委将报主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将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和途径;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但其中含有不应当公开内容的,如能够作区分处理,将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或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和途径;如不能够作区分处理,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依法非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将告知申请入该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四)收费标准
    根据《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委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将根据有关确定标准,收取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本委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申请人申请减免费用的,应在《申请表》中予以说明。
    四、监督和保障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举报。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联系方式
    本委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办公室

    办公地址:滨湖西路129号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
    联系电话:027-60661011;传真号码:0711-3388686 

邮政编码:436000

     鄂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年1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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