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1217651/2022-02396 | 发文字号: | 鄂州国资文〔2022〕40号 | 发文日期: | 2022年09月26日 |
发文单位: | 鄂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日期: | 2022年09月26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各出资企业:
《鄂州市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业经市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鄂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2年9月26日
鄂州市政府国资委
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引导市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一流企业,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央、省、市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指导意见以及深化中央、省、市管理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薪酬制度改革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鄂州市人民政府授权市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中由市委管理和市委委托市委组织部管理、市政府国资委管理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管理的人员,包括党委书记、董事长、执行董事等主要负责人和党委专职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其他负责人。
企业专职党组织负责人、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的考核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加快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不断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
(二)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健全市场化经营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正向激励,激发企业活力。
(三)坚持依法合规。准确把握出资人管理边界,依法合规履行出资人职责,坚持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有效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四)坚持分类考核。实行与企业功能定位、经营性质和业务特点相适应的分类考核,提高考核的针对性、有效性。
(五)坚持短期目标与长远发展相统一。切实发挥企业战略引领作用,构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相结合,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考核体系。
(六)坚持业绩考核与激励约束紧密结合。坚持权责利相统一,建立与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与企业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差异化激励约束机制。
第四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市政府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与企业主要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 考核导向
第五条 突出效益效率,引导企业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优化资源配置,不断提高经济效益、资本回报水平、劳动产出效率和价值创造能力,实现质量更高、效益更好、结构更优的发展。
第六条 突出创新驱动,引导企业坚持自主创新,加大研发投入,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强化行业技术引领,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
第七条 突出实业主业,引导企业聚焦主业做强做实,加快投融资平台市场化专业化结构调整,注重环境保护,着力补齐发展短板,积极培育新动能,不断提升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八条 突出服务保障功能,引导企业在服务市“三城一化”和产业发展战略布局中发挥重要作用。鼓励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职责。
第九条 重视国际化经营,引导企业规范、有序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不断提升国际化经营水平。
第十条 健全问责机制,引导企业科学决策,依法合规经营,防范经营风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本安全。
第三章 分类考核
第十一条 市属国有企业按市场竞争类、金融服务类、功能保障类和公益类进行分类分层差异化管理,根据国有资本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结合企业经营性质、任务目标、发展阶段、管理短板实际,对不同功能和类别的企业,突出不同考核重点,确定差异化考核标准,实施分类考核。
第十二条 各出资企业子公司可参照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实施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相关考核方案和考核结果报市政府国资委备案后执行。子公司负责人参照本办法实行年薪的,在申报当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时负责人薪酬不计入职工工资总额。
第十三条 对市场竞争类企业,以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活力、创造市场价值、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为导向,重点考核企业经济效益、资本回报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引导企业优化资本布局,提高资本运营效率,提升价值创造力。
第十四条 对金融服务类企业(包括企业集团主业中含金融和类金融的企业),为加大金融支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力度,充分发挥金融和类金融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在保证合理回报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基础上,加强金融对服务全市经济大局和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以及完成市委市政府重大专项任务的考核。
第十五条 对公益类企业,以支持企业更好地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导向,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建立公益性、盈利性项目平衡机制,重点考核产品服务质量、成本控制、营运效率和保障能力。根据不同企业特点,有区别地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和总资产周转率等指标纳入年度和任期考核,适度降低考核权重和回报要求。探索社会效益指标引入第三方评价,逐步将评价结果与业绩考核计分或评级紧密结合。
第十六条 对功能保障类企业,以完成国家战略和省市重点任务、重要历史文化传承、保障城市高效运行为主要目标,重点考核企业加强成本规制管理,完善风险防范制度,建立公益性、盈利性项目平衡机制,使出资企业成为富有效率、优化服务、彰显品牌的优势企业。
第十七条 对企业科技创新所投入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经济效益指标时可视同利润。
第十八条 对调整重组、债务化解任务重且不能正常经营的企业,加强相关任务阶段性成果的考核。
第十九条 对资产负债水平较高的企业(资产负债率工业企业65%、非工业企业70%),加强资产负债率、经营性现金流、资本成本率等指标的考核。
第二十条 对承担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任务的企业,加强企业经营性业务或者剔除新增重大项目资产折旧、贷款利息和税费后的经济效益指标的考核。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经营业绩考核特殊事项清单管理制度。将企业承担的保障国家安全、提供公共服务、发展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实施市委市政府重大战略项目等特殊事项列入清单管理,作为考核指标确定和结果核定的重要参考依据,在考核时予以适当处理。
第四章 目标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国资委按照企业发展总体规划与全市国民经济发展速度相适应、与在全市经济建设中重要地位作用相匹配、与高质量发展要求相符合的原则,主导确定企业经营业绩总体目标(以下简称企业总体目标)。
第二十三条 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应与企业总体目标相衔接,以基准值为基础予以核定。
第二十四条 年度考核基准值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兼顾企业经营性质和业务特点,依据考核指标上年完成值、前三年完成值的平均值、客观调整因素和行业对标情况综合确定。目标值低于基准值的加分受限。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国资委将企业年度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目标值设置为三档,并与考核计分、结果评级紧密结合。
第一档目标值,目标值达到企业历史最好水平,或者明显好于上年完成值且增幅高于市出资企业总体目标增长幅度的为第一档目标值,完成后指标得满分,同时根据目标值先进程度给予加分奖励。
第二档目标值,目标值不低于基准值的为第二档目标值,完成后指标正常计分。
第三档目标值,目标值低于基准值的为第三档目标值,完成后指标加分受限,考核结果不得进入A级。
经行业对标,目标值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的,不进入第三档目标。
第二十六条 净利润目标值与工资总额预算挂钩。
第一档目标值,工资总额预算高于上年水平。超额完成目标的,按照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制度可以实施特别奖励。
第二档目标值,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不低于上年水平(目标值低于上年完成值较多的除外)。
第三档目标值,工资总额预算比上年有所下降。
第二十七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基准值根据上一任期完成值和上一任期第三年完成值中的较低值予以确定。目标值差于基准值的加分受限。
第五章 考核实施
第二十八条 市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具体工作由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科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任期经营业绩以三年为考核期。
第三十条 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内容
(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及其口径;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程序:
(一)考核期初,企业按照市政府国资委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将考核期内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包括考核指标口径),报送市政府国资委。
(二)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科对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形成初步意见,提交市政府国资委党委会审定。
第三十二条 考核期中,市政府国资委对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对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进度不理想的企业提出预警。
第三十三条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考核期内,企业发生等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网络安全事件、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较大资产损失、较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对经营业绩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市政府国资委书面报告。
第三十四条 经营业绩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考核期末,市出资企业依据经审计并经审核的财务决算清算数据和统计数据(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完成值与目标值口径应当保持一致),形成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审签后报送市政府国资委。
(二)市政府国资委依据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清算数据和统计数据,结合企业总结分析报告,对市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向企业反馈初步考核与奖惩意见,企业负责人对初步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向市政府国资委反映。
(三)相关考核分配意见由市政府国资委党委会审定。
(四)最终确认的考核结果在市政府国资委网站公开。
第六章 奖 惩
第三十五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等级分为A、B、C、D四个级别。根据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最终得分(最低得80分、最高得138分)确定考核等级。D级起点分数为80分。考核最终得分低于100分(不含)的,不得进入C级及以上等级。考核最终得分低于110分(不含)的,不得进入B级及以上等级。A级企业数量从严控制,一般考核最终得分不低于120分且控制在当期纳入考核企业总户数的50%以内。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国资委依据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主要依据和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 对市出资企业负责人实行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物质激励主要包括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相挂钩的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精神激励主要包括给予任期通报表扬等方式。
第三十八条 市出资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
第三十九条 基本年薪是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基本收入,按照不超过上年度市属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确定,其中公益类企业按照不超过上年度市属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公司的1.5倍确定。上年度市属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
第四十条 绩效年薪是与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即年度考核评价系数,最高不超过2)并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
绩效年薪=基本年薪×年度考核评价系数×绩效年薪调节系数
绩效年薪调节系数根据企业总资产、净资产、职工人数、利润总额、营业收入等因素确定,最高不超过1.5(具体计算方法见附件2)。
企业负责人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为不称职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当年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不增长的,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不得增长。
第四十一条 绩效年薪由企业按不超过上年度实际数的50%实施按月预发放。
第四十二条 任期激励收入根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系数,在不超过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总水平的30%以内确定。任期考核评价系数最高不超过1,根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
第四十三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分配系数为1,其余被考核人的分配系数根据市委组织部委托市政府国资委开展的综合考评结果确定(综合考评办法另行颁布),按照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这四个档次在0.8、0.75、0.6、0的分配系数基础上,按照综合考核得分占综合考核总分的比例领取分配系数。
市场化选聘的经理层,授权企业董事会对其进行经营业绩考核,其薪酬分配方式由聘用合同书确定,实施前报市政府国资委备案。
第四十四条 连续两年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D级或者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D级的企业,且无重大客观原因的,对企业负责人予以建议调整。
第四十五条 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市政府国资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扣分或者降级处理。违规经营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调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
(二)企业存在应缴未缴或者未足额缴纳国有资本收益的。
(三)企业承担市委市政府重大专项任务完成情况较差的市出资企业,无特殊客观原因的。
(四)企业存在严重失信行为且已经被有关部门依法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布的。
(五)企业清欠民营企业(含农民工工资)、中小企业账款不力且受到相关职能部门通报的。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导致发生等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网络安全事件、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较大质量责任事故、较大违纪和法律纠纷案件、境外恶性竞争、偏离核定主业盲目投资等情形,造成较大不良影响或者国有资产损失的。
第四十六条 鼓励探索创新,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企业因实施重大科技创新、服务全市“武汉城市圈同城化核心区、全国城乡融合发展示范区、国际一流航空货运枢纽”建设,对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实行任期特别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企业在考核期内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发生清产核资、改制重组、主要负责人变动等情况,市政府国资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更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的相关内容。
第四十八条 国有资本参股公司、被托管和兼并企业中由市政府国资委管理的企业负责人,其经营业绩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经营业绩考核事项在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确定。
第四十九条 对混合所有制企业以及处于特殊发展阶段的企业,根据企业功能定位、改革目标和发展战略,考核指标、考核方式可以“一企一策”确定。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国资委负责解释,具体实施方案见附件。
第五十一条 各区、管委会所属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鄂州市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鄂州国资文〔2020〕13号)同时废止。
附件:
1.鄂州市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分类表(共15家)
2.绩效年薪调节系数对应表
3.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实施方案
4.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实施方案
附件1
鄂州市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分类表(共15家)
一、市场竞争类(10家)
1.鄂州市金安武装守押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2.鄂州市环境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
3.鄂州日报印务有限公司
4.鄂州市规划报建咨询有限公司
5.鄂州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6.鄂州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
7.鄂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8.鄂州市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9.鄂州市衡信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有限公司
10.鄂州市工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二、金融服务类(0家)
三、功能保障类(4家)
1.鄂州市城市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鄂州市昌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3.鄂州市演艺有限责任公司
4.鄂州市粮油储备有限公司
四、公益类(1家)
1.鄂州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附件2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湖北省政府国资委相关规定,绩效年薪调节系数反映出资企业规模,根据企业功能性质、所在行业以及企业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职工人数等因素确定,最高不超过1.5。兼顾考虑鄂州市出资企业实际情况,在充分调研各方意见基础上确定《鄂州市出资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调节系数对应表》。
鄂州市出资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调节系数对应表
总资产Z(亿元)(30%) |
调节 系数 |
净资产J(亿元)(20%) |
调节 系数 |
职工人数Q(人)(10%) |
调节 系数 |
利润总额Y(亿元)(20%) |
调节 系数 |
营业收入(亿元)I(20%) |
调节 系数 |
总调节系数 |
Z<1 |
0.1750 |
J<0.2 |
0.0750 |
Q<30 |
0.0500 |
Y<0.05 |
0.1000 |
I<0.1 |
0.1000 |
0.5000 |
1≤Z<5 |
0.2328 |
0.2≤J<1 |
0.0998 |
30≤Q<75 |
0.0665 |
0.05≤Y<0.1 |
0.1330 |
0.1≤I<0.3 |
0.1330 |
0.6650 |
5≤Z<30 |
0.3096 |
1≤J<5 |
0.1327 |
75≤Q<150 |
0.0884 |
0.1≤Y<0.3 |
0.1769 |
0.3≤I<1 |
0.1769 |
0.8845 |
30≤Z<200 |
0.4024 |
5≤J<25 |
0.1725 |
150≤Q<300 |
0.1150 |
0.3≤Y<1.0 |
0.2300 |
1≤I<3 |
0.2300 |
1.1498 |
Z≥200 |
0.5250 |
J≥25 |
0.2250 |
Q≥300 |
0.1500 |
Y≥1.0 |
0.3000 |
I≥3 |
0.3000 |
1.5000 |
说明:1、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等于本企业以上5个指标调节系数之和。
2、以本调节系数为标准,金融服务类企业以此为标准乘以1.2确定。
3、以本调节系数为标准,含类金融业务企业以此为标准乘以1.15确定。
4、调节系数超出0.5-1.5上下限取值范围的,取上下限。
附件3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实施方案
一、市场竞争类考核
(一) 考核指标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分为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
1.基本指标
基本指标包括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
(1)净利润是指经核定的企业合并报表净利润。净利润的计算,可以考虑经市政府国资委核准的以下因素:
①将“期间费用”项下的“研发费用”全额视同净利润予以加回。
②将经核准的因企业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等而对当期经营业绩的影响金额,按照75%的比例予以加回。
③将当年安排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费用性支出,按照75%的比例予以扣除。
④对股权集中持有所持股权没有实际经营管理权的企业,剔除其股权所产生的损益。
⑤承担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任务的企业,可考核经营性业务净利润或者剔除新增重大项目资产折旧、贷款利息和税费后的净利润。
⑥市政府国资委经批准同意扣除的事项。
(2)净资产收益率是公司税后利润除以净资产得到的百分比率,该指标反映股东权益的收益水平,用以衡量公司运用自有资本的效率。计算公式: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
平均净资产=(本年初所有者权益+本年末所有者权益)/2。
2.分类指标
分类指标由市政府国资委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和所处行业特点,以提高资本运营效率、提升价值创造能力为目标,综合考虑企业市场竞争力、年度经营计划、科技创新、风险控制能力、资本回报水平、承担的重大专项任务等因素,予以差异化确定。
分类指标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个,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指标:利润总额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营业收入利润率、全员劳动生产率、技术投入比率、科技创新收入增长率、战略性新兴产业收入、投融资额、成本费用总额占营业总收入比重、流动资产周转率、“两金”占流动资产比重等。
3.指标权重
基本指标权重为60%,其中:净利润权重为40%、净资产增长率权重为20%。
分类指标权重为40%,其中:根据目标任务的重要程度合理设置指标权重。
(二) 考核目标值
1.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目标值的确定,以基准值为基础。基准值根据上年完成值或前三年完成值的平均值中的较低值予以确定,经市政府国资委核准,可剔除客观调整因素。
首次启动年度考核和调整重组后第一个年度考核指标基准值由市政府国资委与企业协商后确定。
2.基本指标目标值分档
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目标值设置为三档,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目标建议值。
(1)第一档目标值,目标值(不能为负)明显好于上年完成值且增幅高于市出资企业总体目标增长幅度。
(2)第二档目标值,目标值不低于基准值。
(3)第三档目标值,目标值低于基准值。
3.例外条款
受重大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预计当期经济效益出现重大变化的,由市政府国资委视影响程度给予统筹考虑后,合理确定相关目标值。
(三) 考核计分
1.综合计分方法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计算公式: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净利润得分+净资产收益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业绩考核系数+奖励加分-考核扣分。
各项指标得分以基本分为基础,根据目标值完成情况计算得出。基本分为100分;满分为基本分的120%;最低分为基本分的80%。考虑业绩考核系数0.80-1.15后的最终得分区间为80-138分。
2.净利润计分
(1)企业完成目标值,按照以下规则进行计分:
①完成第一档目标值,指标得满分,同时根据目标值完成情况给予不同加分奖励:
a.目标值同比增幅(不含上年指标为负,承担铁路、机场、交通等市委市政府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专项任务处于建设运营起步期的企业除外,下同)高于30%(含),考核最终结果奖励1分;
b.目标值同比增幅高于20%(含),考核最终结果奖励0.5分;
c.目标值同比增幅高于10%(含),考核最终结果奖励0.3分;
d.目标值同比增幅高于3%(含),考核最终结果奖励0.1分。
②完成第二档目标值,每超过目标值1%,在基本分110%的基础上加1分,最多加至基本分的120%。
③完成第三档目标值,每超过目标值1%在基本分100%的基础上加1分,加分受限。目标值比基准值低20%(含)以内,最高得基本分的115%;比基准值低20%-50%(含),最高得基本分的110%;比基准值低50%以上,最高得基本分的105%。
(2)企业未完成目标值,按照以下规则进行计分:
①未完成第一档目标值,将基准值视同目标值进行计分。完成值高于基准值,每超过基准值1%在基本分110%的基础上加1分,最多加至基本分的120%;完成值低于基准值,按照下面第二档标准计分。
②未完成第二档目标值,每低于目标值2%在基本分110%的基础上扣1分,最多扣至基本分的80%。
③未完成第三档目标值,每低于目标值2%在基本分的基础上扣1分,最多扣至基本分的80%。
3.净资产收益率计分
(1)企业完成目标值,按照以下规则进行计分:
①完成第一档目标值,指标得满分,考核最终结果奖励0.5分。
②完成第二档目标值,每超过目标值1%在基本分110%的基础上加0.1分,最多加至基本分的120%。
③完成第三档目标值,每超过目标值1%在基本分100%的基础上加0.1分,加分受限。目标值比基准值低20%(含)以内,最高得基本分的115%;比基准值低20%-50%(含),最高得基本分的110%;比基准值低50%以上,最高得基本分的105%。
(2)企业未完成目标值,按照以下规则进行计分:
①未完成第一档目标值,将基准值视同目标值进行计分。完成值高于基准值,完成值每超过基准值1%,在基本分110%的基础上加0.1分,最多加至基本分的120%;完成值低于基准值,按照下面第二档标准计分。
②未完成第二档目标值,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1%,在基本分110%的基础上扣0.1分,最多扣至基本分的80%。
③未完成第三档目标值,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1%,在基本分的基础上扣0.1分,最多扣至基本分的80%。
4.分类指标计分
(1)目标值不低于基准值时,按照以下规则进行计分:
①完成目标值,完成后得满分。
②未完成目标值,分类指标为绝对数时,每低于目标值0.5%,在满分的基础上扣1分,最多扣至基本分的80%;分类指标为相对数时,每低于目标值0.1个百分点在满分的基础上扣1分,最多扣至基本分的80%。
(2)目标值低于基准值时,按照以下规则进行计分:
①完成目标值,在基本分基础上加分,但加分受限。分类指标为绝对数,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1%,在基本分的基础上加1分,最多加至基本分的110%;分类指标为相对数,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0.1个百分点在基本分的基础上加1分,最多加至基本分的110%。
②未完成目标值,在基本分基础上扣分。分类指标为绝对数的,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1%扣1分,最多扣至基本分的80%;分类指标为相对数,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0.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至基本分的80%。
6.各项指标的目标值经对标处于行业优秀水平,完成后该指标得满分。行业对标标准值按照国务院国资委上年制定的《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确定。
7.各项指标的目标值在零附近,计分时给予特殊处理。
8.确定业绩考核系数
业绩考核系数根据企业规模、盈利能力、资本回报和社会责任等方面因素,结合企业功能定位分类确定,数值在0.80-1.15之间,其中公益类企业业绩考核系数为0.8,其余类别企业业绩考核系数具体由资产总额、净资产收益率、归属母公司净利润、全员劳动生产率、社会贡献总额五个指标加权计算。各指标及其权重见下表:
类别 |
资产总额 |
营业收入 |
归属母公司净利润 |
全员劳动生产率 |
社会贡献总额 |
市场竞争类 |
15% |
25% |
30% |
15% |
15% |
金融服务类 |
15% |
25% |
30% |
15% |
15% |
功能保障类 |
25% |
25% |
25% |
10% |
15% |
业绩考核系数指标分类对应表
资产总额Z(亿元) (20%) |
营业收入(亿元)I (20%) |
归属母公司净利润R(万元) (15%) |
全员劳动生产率L(万元) (20%) |
社会贡献总额(万元)D (25%) |
总难度系数 |
Z<5 |
I<0.25 |
R<0 |
L<10 |
D<100 |
0.8 |
5≤Z<30 |
0.25≤I<0.5 |
0≤R<1000 |
10≤L<50 |
100≤D<1000 |
0.88 |
30≤Z<150 |
0.5≤I<1 |
1000≤R<5000 |
50≤L<250 |
1000≤D<5000 |
1.012 |
100≤Z<500 |
1≤I<5 |
5000≤R<50000 |
250≤L<500 |
5000≤D<20000 |
1.1132 |
Z≥500 |
I≥5 |
Q≥50000 |
L≥500 |
D≥20000 |
1.15 |
9.奖惩计分
(1)奖励加分
①对在考核期内,承担重大战略任务或重大专项任务且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可根据相关规定视完成任务情况加0.1-1.5分,其中承担国家、湖北省、鄂州市的重大战略任务或重大专项任务且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分别奖励1.5分、1分、0.5分。
②对在考核期内获得市部级科技成果特等、一等、二等、三等奖的,分别加1.5分、1分、0.5分。
③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加2分、获得湖北省著名商标的加1.5分。
④对获得湖北省长江质量奖、湖北省长江质量奖提名奖、鄂州市吴都质量奖的,分别加2.5分、2分、1.5分。
⑤企业积极开展社会参与并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通报奖励的企业,经市政府国资委认定需要加分,可适当加0.1-1分。其中,获国家通报奖励的企业加1分,获省委、省政府通报奖励,加0.5分,获市委、市政府通报奖励的加0.1分。
⑥企业在考核年度内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网络安全等方面受到市委市政府或者市相关主管部门通报表彰的,分别加0.1分。
⑦市政府国资委另行规定的加分项。
以上七项加分项,除第六项外同一个奖项只加分一次,同一类奖项不同级别可叠加得分;第六项可根据年度内不同表彰文件重复加分,最多加至1分。总加分不超过18分。
(2)考核扣分
①企业存在较大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因自身原因发生较大法律纠纷案件,经认定造成较大国有资产损失的,市政府国资委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扣0.1-2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降级处理,分数降至下一考核级别。
②企业发生一般或较大生产安全、环境污染责任和网络安全事故,市政府国资委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扣0.1-2分。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环境污染责任事故、网络安全或发生3次(含)以上较大责任事故的企业,给予降级处理,分数降至下一考核级别。
③对在考核期内企业发生失信行为的,或者清欠民营企业账款(含农民工工资)、中小企业账款不力且受到相关职能部门通报的,市政府国资委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扣1分。
④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经认定造成较大不良影响或者国有资产损失的,市政府国资委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扣0.1-2分。对在考核期末企业应缴但未缴纳国有资本收益的,扣1.5分。
⑤经市政府国资委认定需要扣分的。
⑥考核总扣分不超过40分。
以上各项奖励加分与考核扣分计入总分后最终得分不得超过上、下限分数(即138分-80分)。
(四) 考核评级
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等级共分A、B、C、D四个等级。出现以下情况的企业,考核等级受限:
1、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负数且同比下降幅度高于20%(含)的企业,不得进入A级(受重大政策调整、承担市重大专项任务等影响的除外)。
2、企业完成市重大专项任务情况较差的,不得进入A级。
3、净利润目标值为第三档的,不得进入A级。
4、净利润目标值为负数的,不得进入A级。
5、净利润得分低于基本分的,不得进入B级。
6、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目标值低于100%(不含)的,不得进入B级。
7、根据考核综合得分,最终得分低于110(不含)分的,不得进入B级。
8、根据考核综合得分,最终得分低于100(不含)分的,不得进入C级。
(五)年度考核评价系数
根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年度考核评价系数最高不超过2。净利润低于上一年的企业,年度考核评价系数原则上应低于上一年。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当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A级时,年度考核评价系数=1.7+0.3×(考核分数-A级起点分数)/(A级封顶分数-A级起点分数),分布区间为1.7-2;
2.当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B级时,年度考核评价系数=1.3+0.4×(考核分数-B级起点分数)/(A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分布区间为1.3-1.7;
3.当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C级时,年度考核评价系数=1+0.3×(考核分数-C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分布区间为1-1.3;
4.当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D级时,年度考核评价系数=(考核分数-D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D级起点分数),分布区间为0-1;
(六)绩效年薪计算
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紧密挂钩,计算公式如下:
绩效年薪=基本年薪×年度考核评价系数×绩效年薪调节系数。
其中,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系数最高不超过2,绩效年薪调节系数最高不超过1.5(具体调节指标分类见附件2)。
二、金融服务类企业考核
(一)考核指标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分为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
1.基本指标
基本指标包括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
2.分类指标
分类指标由市政府国资委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和所处行业特点,结合企业发展目标,在保证合理回报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企业金融业务对服务全市经济大局和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以及完成市委市政府重大专项任务等因素,予以差异化确定。
分类指标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个,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指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净利润增长率、总资产周转率、收入利润率、成本收入比率、内部收益率、不良贷款率、投资回报率、全员劳动生产率等。
3.指标权重
基本指标权重为60%,其中:净利润权重为40%、净资产增长率权重为20%。
分类指标权重为40%,其中:根据目标任务的重要程度合理设置指标权重。
(二)其他事项参照市场竞争类企业执行。
三、功能保障类企业考核
(一)考核指标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分为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
1.基本指标
基本指标包括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
2.分类指标
分类指标由市政府国资委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和所处行业特点,以完成国家战略和省市重点任务、重要历史文化传承、保障城市高效运行为主要目标,综合考虑企业在加强成本规制管理、完善风险防范制度、建立公益性盈利性项目平衡机制等因素,予以差异化确定。
分类指标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个,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指标:重点任务完成情况、重大专项任务资本占用情况、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总资产周转率、固定资产投资额、利润总额、管理费用等。
3.指标权重
基本指标权重为40%,其中:净利润权重为30%、净资产增长率权重为10%。
分类指标权重为60%,其中:根据目标任务的重要程度合理设置指标权重。
(二)其他事项参照市场竞争类企业执行。
四、公益类企业考核
(一)年度考核指标设置
年度考核指标分为社会效益指标和经济效益指标。
⒈社会效益指标主要考核产品服务质量、成本控制、运营效率和保障能力,具体指标视企业情况确定,指标权重不低于90%。指标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个。
⒉经济效益指标可考核收入类指标、成本费用率等,权重不高于10%。
(二)年度考核指标目标值确定
⒈社会效益指标目标值,根据指标特点和相关任务要求,结合近三年完成情况综合予以确定。可选择一项社会效益量化指标实行目标值分档管理,有关要求参照市场竞争类企业执行。
⒉经济效益指标目标值参照市场竞争类企业目标值的要求予以确定。
(三)考核结果与奖惩
⒈综合计分方法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社会效益指标得分+经济效益指标得分)×业绩考核系数+奖励加分-考核扣分。
各项指标得分以基本分为基础,根据目标值完成情况计算得出,基本分=指标权重×100,满分为基本分的120%,最低分为基本分的80%,考虑业绩考核系数1-1.15后的最终得分区间为80-138分。
⒉考核指标计分、奖励加分、考核扣分、考核评级参照市场竞争类企业计分和评级方法执行。需要特殊计分的,另行约定。
⒊对企业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质量、成本控制、运营效率和保障能力等,探索引入第三方评价,评价结果较差的企业,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扣分或者降级处理。
⒋业绩考核系数的确定参照市场竞争类企业执行。
⒌绩效年薪与考核结果挂钩参照市场竞争类企业执行。
附件4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实施方案
一、市场竞争类、金融服务类、功能保障类企业考核
(一)任期考核指标设置
企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分为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
1.基本指标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和总资产周转率
(1)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由市政府国资委核定)后的国有资本及权益同考核期初国有资本及权益的比率。计算方法为任期内各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的乘积。企业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以市政府国资委确认的结果为准。
(2)总资产周转率是指企业任期内平均营业总收入同平均资产总额的比值。计算公式为:
总资产周转率=三年营业总收入之和/三年平均资产总额之和。
企业符合主业发展要求的重大投资和金融资产,如果对当期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经核准,可在计算总资产周转率时酌情予以调整。
2.分类指标由市政府国资委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和所处行业特点,针对企业发展“短板”,综合考虑企业中长期发展战略及可持续发展能力等因素予以确定。
3.考核指标权重
市场竞争类和金融服务类企业基本指标权重40%,其中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的权重30%,总资产周转率指标权重10%。分类指标权重40%。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权重20%。
功能保障类企业基本指标权重60%,其中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的权重40%,总资产周转率指标权重20%。分类指标权重20%。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权重20%。
(二)任期考核指标目标值确定
1.任期考核指标目标值的确定,以基准值为基础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基准值根据上一任期完成值或上一任期考核目标值与完成值平均值中的较低值确定。
总资产周转率和分类指标基准值根据上一任期完成值或上一任期第三年完成值中的较低值确定。
首次启动任期考核的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总资产周转率和分类指标基准值由市政府国资委与企业协商后确定。
各项考核指标目标值原则上不得低于基准值。处于下降周期行业和承担市委市政府重大专项任务以及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相关指标的基准值可适当下浮,下浮幅度原则上不高于20%。
2.例外条款
企业受重大不可抗力或重大政策调整等因素影响,预计任期经营业绩出现重大变化的,由市政府国资委视影响程度给予统筹考虑后,合理确定目标值。
(三)任期考核计分
1.综合计分方法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得分+总资产周转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任期业绩考核系数+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得分。
各项指标得分以基本分为基础,根据目标值完成情况计算得出。基本分为指标权重的100%;满分为基本分的120%;最低分为基本分的80%。考虑任期业绩考核系数后的最终得分区间为80-138分。
2.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计分
(1)目标值不低于基准值时,按照以下规则进行计分:
①完成值高于目标值时,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0.2个百分点,在基本分基础上加1分,最多加至基本分的120%。
②完成值低于目标值时,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0.2个百分点,在基本分基础上扣1分,最多扣至基本分的80%。
(2)目标值低于基准值时,按照以下规则进行计分:
①完成值高于目标值时,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0.2个百分点,在基本分基础上加1分,但按差额程度加分受限。目标值比基准值低3个百分点(含)以内的,最多加至基本分的118%;目标值比基准值低3-5个百分点(含)的,最多加至基本分的115%;目标值比基准值低5个百分点以上的,最多加至基本分的110%。
②完成值低于目标值时,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0.2个百分点,在基本分基础上扣1分,最多扣至基本分的80%。
3.总资产周转率计分
(1)目标值不低于基准值时,按照以下规则进行计分:
①完成目标值的,完成后得满分。
②未完成目标值的,在满分的基础上,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2%扣1分,最多扣至基本分的80%。
(2)目标值低于基准值时,按照以下规则进行计分:
①完成值高于目标值时,完成值每高于目标值2%,加1分,但按差额程度加分受限。目标值比基准值低10%(含)以内的,完成后最高得基本分的118%;目标值比基准值低10%-20%(含)的,完成后最高得基本分的115%;目标值比基准值低20%以上的,完成后最高得基本分的110%。
②完成值低于目标值时,在上述加分受限后最高分基础上,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2%,扣1分,最多扣至基本分的80%。
4.分类指标计分
(1)目标值不低于基准值时,按照以下规则进行计分:
①完成目标值的,完成后得满分;
②未完成目标值的,分类指标为绝对数时,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2%在满分的基础上扣1分,最多扣至基本分的80%;分类指标为相对数时,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0.2个百分点在满分的基础上扣1分,最多扣至基本分的80%。
(2)目标值低于基准值时,按照以下规则进行计分:
①完成目标值的,在基本分基础上加分,但加分受限。分类指标为绝对数的,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0.5%,在基本分基础上加1分,最多加至基本分的110%;分类指标为相对数的,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0.2个百分点,在基本分基础上加1分,最多加至基本分的110%。
②未完成目标值的,在基本分基础上扣分。分类指标为绝对数的,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0.5%,扣1分,最多扣至基本分的80%;分类指标为相对数的,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0.2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至基本分的80%。
5.各项指标目标值经对标处于行业优秀水平的,完成后该指标得满分。行业对标标准值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制定的《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确定。
6.企业负责人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综合考核结果每得一次A级得8分;每得一次B级得7.335分;每得一次C级得6.667分;每得一次D级得6分。
7.任期业绩考核系数按照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系数的平均值确定。
(四)晋级限制
出现以下情况的企业,不得进入相应考核结果等级:
1.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目标值低于100%的,不得进入B级及以上。
2.考核最终得分低于110分(不含)的,不得进入B级及以上;考核最终得分低于100分(不含)的,不得进入C级及以上。
3.考核等次为A级的企业户数应当保持在合理比例范围内,一般不超过50%。
(五)任期考核评价系数计算
企业负责人任期激励收入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紧密挂钩,在不超过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总水平的30%以内确定,任期考核评价系数最高不超过1。
任期激励收入=任期内三年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总水平之和×30%×任期考核评价系数
当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A级时,任期考核评价系数=0.85+0.15×(考核分数-A级起点分数)/(A级封顶分数-A级起点分数),分布区间为0.85-1。
当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B级时,任期考核评价系数=0.65+0.2×(考核分数-B级起点分数)/(A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分布区间为0.65-0.85。
当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C级时,任期考核评价系数=0.5+0.15×(考核分数-C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分布区间为0.5-0.65。
当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D级时,任期考核评价系数=0.5×(考核分数-D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D级起点分数),分布区间为0-0.5。
二、公益类企业考核
(一)任期考核指标设置
任期指标分为社会效益指标和经济效益指标。根据不同企业特点,设置差异化考核指标。
公益类企业经济效益指标权重50%,其中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的权重40%,总资产周转率指标权重10%。社会效益指标权重30%,包括公益性业务完成情况和保障能力等,具体指标视企业情况确定。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权重20%。
(二)任期考核指标目标值确定
社会效益指标目标值,根据企业经营性质和业务特点,一企一策予以确定;经济效益指标目标值参照市场竞争类企业目标值要求予以确定。
(三)考核结果与奖惩
⒈综合计分方法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社会效益指标得分+经济效益指标得分)×任期业绩考核系数+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得分
各项指标得分以基本分为基础,根据目标值完成情况计算得出,基本分为指标权重×100,满分为基本分的120%,最低分为基本分的80%。考虑任期业绩考核系数后的最终得分区间为80-138分。
⒉社会效益指标计分参照功能保障类企业分类指标计分方法执行。
⒊经济效益指标计分参照市场竞争类企业考核指标计分方法执行。
⒋对企业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质量、运营效率、成本控制和安全保障能力等,根据需要引入第三方评价,评价结果较差的企业,予以扣分或降级处理。
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目标值低于100%的,不得进入B级及以上;社会效益指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得分低于基本分或考核最终得分低于100分(不含)的,不得进入C级及以上;考核最终得分低于110分(不含)的,不得进入B级及以上。
⒍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计分、任期激励收入与考核结果挂钩参照市场竞争类企业执行。
⒎任期业绩考核系数的确定参照功能保障类企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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