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单位: | 鄂州市国资委 | 解读类型: | 部门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2年09月26日 |
解读方式: | 图文方式 | 来源: | 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科 | 关联政策: | 524611 |
一、修订起草《办法》的背景
我市国企业改革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对市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提出了明确要求,要将改革考核评估的结果与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挂钩,与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挂钩。同时,我市2020年度修订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也需要结合企业承担的不同任务、所处不同的经营领域、不同的发展基础、不同的发展阶段、不同的发展规模而突出不同的考核重点和科学设置考核指标及权重缺乏差异化的考核标准,考核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导向性需要进一步增强。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考核办法”和“附件”两大部分:“考核办法”部分为一般规定和要求;“附件”部分明确了具体的操作实施方法。
(一)“考核办法”部分,共七章五十二条,约6000字。主要内容是:第一章总则,共四条,明确了考核办法制定依据、考核对象、考核原则和签约方式;第二章考核导向,共六条,明确了业绩考核需突出效益、创新、主业、服务保障、参与竞争、合规经营;第三章分类考核,共十一条,明确根据企业不同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突出不同考核重点,确定差异化考核标准,同时明确了市场竞争类、金融服务类、功能保障类、公益类企业的考核重点;第四章目标管理,共六条,明确了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和基准值如何确定;第五章考核实施,共七条,明确了业绩考核实施主体、考核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程序和经营业绩完成情况考核程序;第六章奖惩,共十二条,明确了考核分级、薪酬构成、考核奖励与处罚、考核结果应用等规定;第七章附则,共六条,明确了企业在考核期内影响经营业绩的客观因素项目、责任书变更、国有资本参股和被兼并企业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对混合所有制企业以及处于特殊发展阶段的企业可根据企业功能定位、改革目标和发展战略实行一企一策考核的规定。
(二)“附件”部分,由“附件1”至“附件4”组成。主要内容是:“附件1”为鄂州市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分类表(共15家),明确各企业分类;“附件2”为绩效年薪调剂系数对应表,此表由武汉科技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团队结合鄂州市实际,运用科学理论研究制定得出;“附件3”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实施方案”,对四大类企业,明确了年度考核指标设置、目标值确定、考核计分、考核晋级、年度考核评价系数计算、绩效年薪计算等规定;“附件4”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实施方案”,对四大类企业,明确了任期考核指标设置、目标值确定、考核计分、任期考核评价系数计算、任期激励收入计算等规定。
三、本《办法》与2020修订版《办法》的主要区别
(一)修改了企业负责人范围:删除了原办法中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工会主席等其他人员。
企业负责人是指鄂州市人民政府授权市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中由市委管理和市委委托市委组织部管理、市政府国资委管理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管理的人员,包括党委书记、董事长、专职董事等主要负责人和党委专职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其他负责人。(第二条)
(二)修改了企业分类及考核目标:根据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鄂办发2021年24号文《关于深化省属国资国企改革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将企业分类变更为市场竞争类、金融服务类、功能保障类和公益类(省文件无公益类)。
1.对市场竞争类企业,以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活力、创造市场价值、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为导向,重点考核企业经济效益、资本回报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引导企业优化资本布局,提高资本运营效率,提升价值创造力。
2.对金融服务类企业(包括企业集团主业中含金融和类金融的企业),为加大金融支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力度,充分发挥金融和类金融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在保证合理回报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基础上,加强金融对服务全市经济大局和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以及完成市委市政府重大专项任务的考核。
3.对公益类企业,以支持企业更好地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导向,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建立公益性、盈利性项目平衡机制,重点考核产品服务质量、成本控制、营运效率和保障能力。根据不同企业特点,有区别地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和总资产周转率等指标纳入年度和任期考核,适度降低考核权重和回报要求。探索社会效益指标引入第三方评价,逐步将评价结果与业绩考核计分或评级紧密结合。
4.对功能保障类企业,以完成国家战略和省市重点任务、重要历史文化传承、保障城市高效运行为主要目标,重点考核企业加强成本规制管理,完善风险防范制度,建立公益性、盈利性项目平衡机制,使出资企业成为富有效率、优化服务、彰显品牌的优势企业。(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
(三)修改了基本年薪较基数倍数的确定方式:原办法对所有企业均按2倍确定,由于此次纳入考核企业较多,各项经济指标差异较大,难以平衡,因此建议对不同企业的基本年薪较基数的倍数拉开差距,由企业结合自身实际报市政府国资委审批。
基本年薪是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基本收入,按照不超过上年度市属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确定,具体倍数按照“一企一策”原则,由企业根据自身工资水平和经营情况提出倍数意见,报市政府国资委审批。(第三十九条)
(四)修订了绩效年薪调节系数:原办法确定绩效年薪调节系数根据企业功能性质、所在行业以及企业资产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从业人员等因素用8个指标分档确定,最高不超过1.5。此次根据省政府国资委考核处的规定修改为5个,主要考虑以经济效益为主的原则。
绩效年薪调节系数反映出资企业规模,根据企业功能性质、所在行业以及企业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职工人数等因素确定,最高不超过1.5。(附件2)
(五)修订了业绩考核系数:根据省政府国资委的要求,此次业绩考核系数(可以理解为企业经营难度系数)调整因素比较大,原数值在1-1.15之间。考虑到纳入考核企业较多,差距较大,将企业经营的难度最低值下调0.15,根据企业规模、盈利能力、资本回报和社会责任等方面因素,结合企业功能定位分类确定,数值在0.85-1.15之间。
业绩考核系数根据企业规模、盈利能力、资本回报和社会责任等方面因素,结合企业功能定位分类确定,数值在0.80-1.15之间。具体由资产总额、净资产收益率、归属母公司净利润、全员劳动生产率、社会贡献总额(需加指标说明)五个指标加权计算。(附件3)
(六)删除了党建类指标和综合类指标:党建工作和综合考评不建议纳入到业绩考核中,从技术性角度考虑,党建工作和综合考评是奖惩类指标,只扣分不加分,对考核对象不公平;而且业绩考核主要是经营业绩考核,可以量化,加减因素齐备;同时在综合考核中主要就是考核党建工作和综合考评,因此,没有必要在业绩考核中设置这类项目。
(七)明确了综合考核结果对业绩考核的影响
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分配系数为1,其余被考核人的分配系数根据市委组织部委托市政府国资委开展的综合考评结果确定(综合考评办法另行颁布),按照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这四个档次在0.8、0.75、0.6、0的分配系数基础上,按照综合考核分数占考核总分的比例领取分配系数。(第四十三条)
联系人 :李姗 027-60661103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4207000014 鄂ICP备05017375号 主办单位:鄂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地址:鄂州市滨湖西路129号 联系人:马迪 联系电话:(027)60661101 版权所有 鄂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点击总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