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1217651/2025-05401 | 发文字号: | 鄂州国资文〔2025〕32号 | 发文日期: | 2025年08月22日 |
| 发文单位: | 鄂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委员会 | 发布日期: | 2025年08月22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决策部署,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规范市出资企业投资活动,提高市出资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提升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据市委办、市政府办印发的《鄂州市深化市属国有平台公司改革实施方案》,结合市出资企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鄂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市出资企业”)。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市出资企业开展的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和非保本金融类投资。
重大投资项目包括单个投资额达到或超过净资产5%的项目,以及涉及重要行业、关键领域和承担政府重大专项任务的项目,重大投资项目由市出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主认定。
第三条 市政府国资委对市出资企业投资行为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指导市出资企业建立健全主业和投资管理制度;
(二)认定公布市出资企业主业目录,对企业主业发展情况实施监测评价;
(三)督促市出资企业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
(四)制定市出资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五)监督检查市出资企业主业和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对投资风险进行提示;
(六)指导监督市出资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和专项审计;
(七)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 市出资企业是投资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履行以下主体职责:
(一)依据功能定位和发展战略规划,拟订主业目录;
(二)围绕主业开展经营投资,对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下属各级企业实施全面有效的主业管理;
(三)建立健全投资内控机制;
(四)编制年度投资计划;
(五)依法依规依章程自主决策主业投资和限额内的非主业投资;
(六)加强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投资项目成功率和收益。
第五条 市出资企业投资应当服务国家发展战略,符合企业发展规划,坚持聚焦主业,大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控制非主业投资,严格遵守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回报水平。
第二章 主业管理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市政府国资委根据国家、湖北省和鄂州市的重大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在实施市出资企业改革重组或新设市出资企业时认定并公布的,市出资企业应当聚焦发展的主要经营业务。
第七条 经认定公布的主业目录是市出资企业编制战略规划、经营计划的重要依据,是市政府国资委对企业战略规划、考核评价、改革重组、重大投资等事项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或日常管理职责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每家市出资企业的主业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主业名称按照业务领域确定,关联度高、协同性强的业务适当归类。
第九条 市出资企业应当聚焦主业开展经营投资,严控非主业投资,规范非主业存量业务经营活动。
第十条 市出资企业主业目录确定后,保持相对稳定。市出资企业根据改革发展的情况,认为确有必要调整主业目录的,可以申请调整,市政府国资委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调整或不予调整的决定。
第十一条 市政府国资委对市出资企业主业进行分类监测评价,对市场竞争类和商业性金融服务类企业以经济效益指标为主,评价其主业发展状况;对功能保障类和政策性金融服务类企业以社会效益指标为主,评价其主业发展状况。
第十二条 对市出资企业的非主业投资实行总量控制,市出资企业非主业新增项目投资不得超过上年度实际完成投资的20%。
第三章 企业投资内控机制
第十三条 市出资企业应当建立体系完整、职责分明、程序清晰、运转有效的内部投资控制机制。相关法律法规对金融企业的内控机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市出资企业自主决定风控体系建设、年度投资计划、投资项目等企业投资内控机制的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市出资企业应当建立投资全过程风险管理体系,强化投资前期风险评估和风控方案制订,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防范投资后项目运营、整合风险,做好项目退出的时点与方式安排。
第十六条 市出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与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相衔接,年度投资规模应与合理的资产负债水平相适应。企业的投资活动应当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在计划投资总额内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调整投资项目及其投资额;在计划投资总额外需要追加投资项目的,应调整年度投资计划。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国资国企在线监管系统将本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市政府国资委。
第十七条 市出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主要方向和目的;
(二)投资规模及资产负债率水平;
(三)投资结构分析;
(四)投资资金来源;
(五)重大投资项目情况。
第十八条 市出资企业所有投资项目在投资前必须进行可行性分析与研究,重大投资项目或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应聘请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九条 股权类投资项目在投资前应该进行全面尽职调查,从业务、财务和法律等方面对投资项目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开展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摸清投资标的的真实状况。
第二十条 市出资企业在投资前应该对投资项目进行合法合规论证,出具法律意见。
第二十一条 市出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投资事项。
第二十二条 市出资企业应当定期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针对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再决策。如出现影响项目投资目的实现的重大不利变化时,应当研究启动止损机制,防范或减少投资损失。
第二十三条 市出资企业应当开展重大投资项目专项审计、境外投资项目常态化审计,审计的重点包括投资项目决策、投资方向、资金使用、投资收益、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
第二十四条 市出资企业应当每年选择部分已完成的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从技术、财务、经济、管理、环境、社会影响、持续能力等多个维度评价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形成后评价专项报告。通过项目后评价,完善企业投资决策机制,提高项目成功率和投资收益,提高投资管理水平。
第四章 企业境外投资
第二十五条 市出资企业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国际化经营规划开展境外投资,应当坚持聚焦主业,注重境内外业务协同,提升创新能力、风险防控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第二十六条 市出资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时,应当遵守我国和投资所在(地区)法律法规、商业规则和文化习俗,合规经营,有序发展。
第二十七条 市出资企业应当重视境外项目安全风险防范,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和我国驻外使(领)馆的联系,建立协调统一、科学规范的安全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体系,有效防范和应对项目面临的系统性风险。
第二十八条 市出资企业应当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充分利用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和商业保险,将保险嵌入企业风险管理机制,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实施联合保险和再保险,减少风险发生时所带来的损失。
第五章 投资事前规范
第二十九条 市出资企业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并报市政府国资委备案。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及重大投资项目标准;
(二)投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
(三)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四)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五)投资信息化管理;
(六)投资风险管控;
(七)投资项目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
(八)投资项目后评价;
(九)违规投资责任追究;
(十)对所属企业投资活动的授权、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条 市政府国资委对市出资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反馈问题,督促企业整改,不断完善制度。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国资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建立发布市出资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负面清单包含监管类事项和禁止类事项。
列入负面清单监管类的投资项目,企业应当在履行完内部决策程序后、实施前报市政府或市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审核备案程序。企业提交请示或报告文件(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投融资方案及效益分析、对企业资产负债规模及资产负债率的影响分析、主要风险点分析及防控措施、项目实施进度及关键时间节点等),随同一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固定资产类投资
1.内部决策文件;
2.可行性研究报告(含投资项目风险防控);
3.标的资产的评估报告(收购类项目);
4.法律意见书;
5.其他必要文件。
(二)股权类投资
1.内部决策文件;
2.公司章程、合资合作协议(合资经营合同);
3.项目涉及的尽职调查报告(包含财务审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等);
4.合作方营业执照、近三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5.法律意见书;
6.其他必要文件。
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投资项目,市出资企业一律不得投资。市出资企业结合实际制定本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清单保持相对稳定,适时动态调整。企业应当对照投资项目负面清单,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按时市政府国资委确认的主责主业、非主业投资比例及新兴产业投资方向,选择确定投资项目,做好项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全过程研究论证。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国资委对企业报送的投资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主要审核程序和形式要件,一般不对项目的可行性、经济性等实体问题进行审核(市政府国资委认为有必要的除外)。对新设子企业采取科室联审的方式,同步审核企业设立的合理性、公司治理、产权登记、工资总额等有关事项。市政府国资委在项目审核备案过程中认为有必要的,可向市政府请示报告。企业及其聘请的中介机构负责对项目的可行性、经济性等实体问题进行研究、分析、研判,并对提交的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可信性承担责任。
第六章 投资事中监测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国资委运用在线监管系统,对市出资企业投资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分析,重点监测市出资企业下列投资事项:
(一)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实施情况;
(二)企业非主业投资情况;
(三)资产负债率超过重点控制线的企业的投资进展情况;
(四)在建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五)境外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国资委对市出资企业实施中的重大投资项目进行随机实地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执行和效果等情况。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国资委在监测和实地检查中,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企业进行提示。
第七章 投资事后评价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国资委督促市出资企业在年度投资完成后,编制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并于下一年1月31日前通过国资国企在线监管系统报送市政府国资委。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年度投资完成总体情况;
(二)年度投资效果分析;
(三)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四)年度投资后评价和专项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五)年度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第三十七条 市出资企业应当组织开展项目后评价,形成后评价专题报告,报市政府国资委备案。后评价项目的选择应综合考虑投资领域、投资额度、相关方面评价等因素确定,重点选择风险高、投资额大、审计有负面结论的投资项目。原则上新设公司满一个会计年度的必须开展后评价,一个会计年度内未实质性开展业务的,应进行重组整合或清算注销。
市政府国资委对市出资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适时抽查部分重大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向企业通报后评价结果,督促企业整改后评价报告反映的问题。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国资委结合市出资企业项目后评价工作情况,对参与市出资企业后评价业务的第三方咨询机构执业操守和水平进行分析,建立相应的黑名单机制和向行业主管部门通报的机制,推动第三方咨询机构提升服务质量。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国资委对市出资企业重大投资项目专项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适时抽查部分重大投资项目开展专项审计,向企业通报审计结果,督促企业整改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 市政府国资委发现市出资企业有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中的投资行为,对相关人员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 及有关规定进行追责。
第四十一条 市出资企业超过限额进行非主业投资的,市政府国资委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非主业投资造成资产损失的,对相关人员依照国办发〔2016〕63号文及有关规定进行追责并从重处理。
第四十二条 市出资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依纪追究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市政府国资委派出的外部董事应严格执行市政府国资委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和其他投资事项的提示意见。对明知所在企业违规投资而隐瞒不报的,由市政府国资委对该外部董事进行政务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市政府国资委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国资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鄂州市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主业和投资管理办法(试行)》(鄂州国资文〔2022〕43号) 同时废止。
附件:鄂州市出资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鄂州市出资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一、禁止类
企业不得投资以下项目:
1.法律法规禁止投资的领域或项目。
2.不符合国家、湖北省和鄂州市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
3.未按规定履行完成必要审批程序的投资项目。
4.未明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方式和相关责任人的投资项目。
5.投资预期收益率低于5年期国债利率的的非公益性境内投资项目,投资预期收益率低于所在国10年期国债利率的商业性境外投资项目。
6.项目资本金低于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投资项目。
7.非房地产主业企业新购土地开展的商业性房地产投资项目。
8.向产权关系不明晰,有重大债务经营风险的企业投资。
9.超过上年度实际完成投资的20%的非主业新增项目投资。
10.新设管理层级超过四级的子企业。
11.购地托市、接盘高风险地产企业和项目。
承担国家和省、市重大战略的投资项目如涉及上述内容,另行研究。
二、监管类
(一)一般监管
企业投资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实施前报市政府或市政府国资委备案:
1.开展重大投资项目(包括单个投资额达到或超过净资产5%的项目,以及涉及重要行业、关键领域和承担政府重大专项任务的项目),向市政府专题报告投资项目相关情况,抄送市政府国资委。
2.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企业,在年度投资计划外追加投资项目,报市政府国资委备案。
3.拟与非公经济共同出资设立的非国资控股类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投资,报市政府国资委备案。
4.基于并购、市值管理等特殊目标的股票交易业务,报市政府国资委备案。
5.高负债企业推高企业负债率的投资项目。
(二)特别监管
企业投资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实施前报市政府国资委审核:
1.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且投资比例未超过企业上年度实际完成投资20%的非主业新增投资项目。
2.境外投资项目。
3.集团各级企业新设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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