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单位: | 鄂州市国资委 | 解读类型: | 部门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2年07月01日 |
解读方式: | 图文方式 | 来源: | 鄂州市国资委 | 关联政策: | 480707 |
一、授权放权清单的重要意义
2019年6月3日,国务院国资委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9号)分类开展授权放权的改革要求,出台了《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19年版)〉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19〕52号)。以清单方式进一步加大授权放权力度,既是深入推进国资监管机构职能转变和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赋予企业更多自主权、全面激发微观主体活力的具体要求。同时,我省《国企改革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0-2022 年)》中要求,国资委要更好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
在此背景下,鄂州市市国资委坚持市场化方向,依据《湖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的通知》,将全面激发企业活力与管住管好国有资本有机结合,重点选取了适用于省出资企业的授权放权企业(21项)授权放权事项列入《通知》。
二、起草背景:国务院国资委、省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出台情况
2019年6月3日,国务院国资委向各中央企业、地方国资委印发《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19年版)>的通知》,要求各地国资委按照文件要求,推进本地区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制定授权放权清单。以此降低出资人对于国企生产经营的干预,赋予企业更多自主权,释放企业活力。
国资委明确五大类、三十五项授权放权事项,主要包括:
(1)规划投资与主业管理(八项);(2)产权管理(十二项);(3)选人用人(两项);(4)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工资总额管理与中长期激励(十项);(5)重大财务事项管理(三项)
同时采取分类授权放权的思想,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分为四种类型:(1)适用于各中央企业(21项)
(2)适用于各类综合改革试点企业(含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创建世界一流示范企业、东北地区中央企业综合改革试点、落实董事会职权试点企业等)(4项)
(3)适用于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企业(6项)
(4)适用于少数特定企业(4项)
需要说明的是,《授权放权清单》不等同于权责确界的责任清单,授权事项是出资人权利授予企业集团行使,事项前加上“授权”表述,权利仍属于出资人,各事项权利可授、可收、可调整。放权事项可由企业依法自主决策,事项前加上“支持”的表述或直接对事项进行阐述,放权事项是出资人下放或取消的权利。
2020年4月30日,省国资委制定了国资监管授权放权清单,明确二大类、二十项授权放权事项,主要包括:
(1)规划投资与主业管理(三项);(2)产权管理(八项)
(3)选人用人(一项);(4)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工资总额管理与中长期激励(六项);(5)重大财务事项管理(二项)
同时采取分类授权放权的思想,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分为两种类型:(1)适用于省出资企业的授权放权企业(21项)
(2)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企业(以下简称“两类公司”)的授权事项,由国资委在改革试点工作推进过程中,分别对两类公司单独授权。
省里针对这两类公司的单独授权目前没有出台。
三、授权放权事项主要内容
市政府国资监管授权放权清单,包括二十一项授权放权事项,主要涉及各科室监管职能情况如下: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科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工资总额管理和重大财务事项管理等十项、改革发展科规划投资与主业管理等三项、产权管理科产权管理等七项、党建指导科选人用人一项。
四、此次授权放权清单的亮点
《通知》出台,能够进一步深化授权经营体制改革,加大授权放权力度,赋予企业更多自主权,切实增强市属企业活力。主要亮点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
一是授权范围更加广泛。按照应放尽放、能授则授的要求,涉及规划与投资监管、财务监管、产权管理、改革改组、选人用人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工资总额管理、重大财务事项管理等。二是授权程序更加规范。落实层层授权的要求,规范授权程序,确保授权放权在实际工作中能够操作,切实把授权放权真正落下去。三是授权方式更加科学。分类开展授权放权工作是一个持续推进、动态调整、逐步深化的过程,此次《授权放权清单》要求各出资企业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并将根据授权放权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采取扩大、调整或收回等措施动态调整授权放权事项,不断提高针对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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